《昆明市东川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答
《昆明市东川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4年11月20日区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2月12日公布,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为了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悉、了解《办法》的有关情况,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 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东川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运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村(社区)“两委”的合法权益,激发村组干部干事创业热情,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自我保障和服务群众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5 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 号)、《云南省加强村干部管理激励若干规定(试行)》、《中共昆明市东川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加强村干部管理激励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东办通〔2022〕24 号)要求,结合东川实际,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办法》。
二、 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5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强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组发〔2020 〕19号)、《云南省加强村干部管理激励若干规定(试行)》《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中共昆明市东川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加强村干部管理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办通〔2022〕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同时借鉴了其他地方的相关法规和立法经验。
三、 主要内容
(一)关于立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办法》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进行了规定。制定《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东川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的监督管理,激发村组干部干事创业热情,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关于立法坚持的原则和禁止的行为
《办法》第四至第八条规定了《办法》应坚持的4条原则和6个禁止行为。原则主要包括: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坚持激励促进发展原则。
(三)关于分配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模式
《办法》第九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可以分配的内容。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分配收益包括公益金、公积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等。《办法》第十至十一条规定了可分配的收益范围及不可分配的收益范围进行了规定。《办法》第十二至十三条明确了分配程序,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按照财务核算、制定方案、审核公示、组织实施、结果备案的程序开展。《办法》第十四至十五条明确了村级集体经济收益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欠账,剩余可分配收益按逐段提取、累计相加的方式计算。
(四)关于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
《办法》第十六至十九条规定了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条件,不得申报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的情形,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分配,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的人员,旨在为了激发村组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更好的带动村集体创收,带动群众致富。
(五)关于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条对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办法》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相关文件: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东川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