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www.kmdc.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东川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规〔2024〕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办、局,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东川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川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运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村(社区)“两委”的合法权益,激发村组干部干事创业热情,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自我保障和服务群众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5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云南省加强村干部管理激励若干规定(试行)》、《中共昆明市东川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加强村干部管理激励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东办通〔20222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使用财政资金和自有资产资源,采取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形式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收入,扣除当年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结余,加上年度未分配收益,包括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益、土地和资产租赁收入等。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四条 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收益分配方案,规范分配程序,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

第五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尊重群众意见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规范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收益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程序规范,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又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年度收益分配依据当年本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取得的收益,严格实行量入为出,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优先用于发展生产、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扶弱济困。严禁举债搞公益、发福利、分配、分红;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配。坚持无收益不分配原则,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第七条 坚持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成效与激励经营管理人员挂钩,充分调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引导村(社区)干部、经济“能人”积极参与集体经济发展,激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持续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稳步增长。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要做到“六个严禁”。

(一)严禁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进行收益分配。

(二)严禁未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进行收益分配。

(三)严禁对未经过分析评估和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

(四)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

(五)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为村(居)民发放福利。

第三章 分配内容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顺序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分配收益可用于公益金、公积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等方面分配。

(一)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共事务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首先保障帮扶困难群众(主要指收入低于本年度东川区防返贫监测范围的群体和低收入家庭、困难党员、困难学生等),其他包括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公共安全、改善民生、文体活动等方面支出。

(二)公积金。主要用于维护集体经济项目资产,盘活闲置资源,扩大再生产和风险防控,特别是对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村集体收益达到一定规模,可以采取股份红利的形式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分配,由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年成员分红人均低于100元时,当年可不进行分红,分红资金累积到下年度进行分红。

(四)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补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运转支出(如:办公、会议、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等有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经费)。

(五)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主要用于激励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贡献的村(社区)干部,激励干事创业热情。补助奖励对象为村(社区)“两委”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民小组党组织负责人、群团组织负责人以及《云南省加强村干部管理激励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其他人员。乡村CEO或集体经济组织聘用等人员的奖励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本核算,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确定。

第四章 分配范围

第十条 可分配收益范围。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1日—1231日),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服务性收益、资产租赁所得、资源发包收益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缴纳税费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上一年度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或收入超过一年收益期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进行分配。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

(二)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以及集体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三)村集体以土地、资金等入股市场主体取得的收益等。

(四)其他未明确收益是否纳入统计范围,由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指导确定。

第十一条 不可分配收益范围。政府专款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社会团体、他人捐赠的财物;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但不得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的;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直接列入公积金和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各村(社区)光伏发电收益、公益林补助等国家和省、市、区、乡镇(街道)各项政策性补助收入和帮扶资金等不纳入可分配收益范围;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建成的基础设施产生的收益已有明文规定收益使用范围的,不纳入可分配收益范围;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

第五章 分配程序

第十二条 原则按照财务核算、制定方案、审核公示、组织实施、结果备案的程序开展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

(一)财务核算。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各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所辖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落实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准确核算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二)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根据年度可分配收益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和村组干部创收奖励方案,内容包括分配范围、分配金额、分配比例和使用方向等,由监事会对方案进行监督,分配方案执行“四议两公开 ”决策程序,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形成书面决议,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进行讨论、表决,形成书面决议,报村(社区)委员会审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公示。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结合各村(社区)集体经济产业发展状况、资产和收益情况,对各村(社区)上报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村组干部创收奖励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村(社区)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定收益分配表,由有关受益方签字确认,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收益分配资金发放到有关受益人。

(五)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方案、村组干部创收奖励方案、会议记录、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公示公开材料、收益分配签字表等档案资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村组干部创收奖励关材料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搬迁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搬迁村(组)搬迁后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由新成立的村(社区)执行收益分配,原搬迁村产生的集体经济收益由原搬迁村成立的集体经济合作社执行分配,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对发展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可参照村干部奖励对其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集体经济合作社研究后在《合作社章程》进行明确。原搬迁村产生的集体经济收益“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改为召开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策。

第六章 分配模式

第十四条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余可分配收益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已明确分配比例的可按照章程内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章程内未明确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比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应程序予以确定。

(一)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在5万元以下(含)的,可提取50%的公益金、50%的公积金。

(二)村级集体经济收益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的,可提取15%的公益金、10%的公积金、15%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10%村级组织运转经费、50%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

(三)村级集体经济收益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的,10万元部分按上述第(二)条比例提取,超出10万元的部分可提取15%的公益金、10%的公积金、25%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10%村级组织运转经费、40%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

(四)村级集体经济收益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的,20万元部分按上述第(二)条、第(三)条中比例进行分段提取,超出 20万元的部分可提取20%的公益金、10%的公积金、30%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10%村级组织运转经费、30%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

(五)村级集体经济收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的,50万元部分按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比例进行分段提取,超出50万元的部分可提取20%的公益金、15%的公积金、40%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20%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

(六)村级集体经济收益10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部分按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比例进行分段提取,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可提取20%的公益金、15%的公积金、45%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15%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

第十五条 搬迁村分配模式。原搬迁村(组)产生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模式,由原搬迁村成立的集体经济合作社按照程序决定。

第七章 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

第十六条 创收奖励条件。村(组)干部带头或直接参与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盘活村集体闲置资源资产,科学合理管理使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现集体资源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得到发展壮大。

第十七条 不得申报创收奖励的情形。

(一)因村集体资金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的村(社区)不得申报奖励。

(二)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规范,造成集体资金损失或集体资产流失被侵占或集体资源被侵占。

(三)集体经济项目出现严重亏损。

(四)未按合同约定收取应收取的费用。

(五)村(社区)“两委”、监委成员出现严重违纪或违法。

(六)村(社区)“两委”年终综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七)出现不能申报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其他情形的,创收奖励按比例全部计提为公益金。

第十八条 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分配。村组干部创收奖励金额确定后,制定村组干部创收奖励方案时,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提取15%,书记、主任分设的先各提取10%,剩余部分的50%用于村“两委”成员(书记、主任不再参与二次分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青年人才分配,担任职务的委员可多分配,未担任职务的委员原则上可平均分配,若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贡献较小的,可适当降低分配比例;剩余部分的50%原则上用于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党组织负责人及其他可享受奖励人员的分配,若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贡献较小的,适当降低分配比例。享受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分配的个人当年领取的创收奖励最高额度一般不得高于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新录用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的人员。

(一)非正常离任的。

(二)当年受到党纪、政纪、违法处理的。

(三)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四)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干部。

(五)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认为其他不得享受奖励的情形。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规范财务管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市、区要求,不断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严格执行“村财乡(镇)管”财务管理制度,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村组干部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有关行业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做好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确保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包村领导、驻村队员等力量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肃责任追究。严守奖励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全程监督,杜绝选择性执行,确保奖励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公平性;对上报不严、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对因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附件: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单位:万元

收益资金范围

公益金

公积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

组织运转经费

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

5万元以下

(含)

0.5X

0.5X

0

0

0

5万元 10万元

(含)

0.15X

0.1X

0.15X

0.1X

0.5X

10万元—20万元

(含)

(X-10)*0.15+1.5

(X-10)*0.1+1

(X-10)*0.25+1.5

(X-10)*0.1+1

(X-10)*0.4+5

20万元—50万元

(含)

(X-20)*0.2+3

(X-20)*0.1+2

(X-20)*0.3+4

(X-20)*0.1+2

(X-20)*0.3+9

50万元 100万元

(含)

(X-50)*0.2+9

(X-50)*0.15+5

(X-50)*0.4+13

(X-50)*0.05+5

(X-50)*0.2+18

100万元以上

(X-100)*0.2+19

(X-100)*0.15+12.5

(X-100)*0.45+33

(X-100)*0.05+7.5

(X-100)*0.15+28

说明:X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金额


例如

单位:万元

收益

公益金

公积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

村级组织

运转经费

村组干部集体经济创收奖励

A

5

2.5

2.5

0

0

0

B

10

1.5

1

1.5

1

5

C

20

3

2

4

2

9

D

50

9

5

13

5

18

E

100

19

12.5

33

7.5

28

F

150

29

20

55.5

10

35.5


相关解读:

《昆明市东川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答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