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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402-837829 主题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2-21 16:12
名 称: 东川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评定2024年区级“五好”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五好”示范 家庭农场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东川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评定2024年区级“五好”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五好”示范 家庭农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1 16:12
字号:[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切实抓好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发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提升,加强合作社、家庭农场联农带农作用,根据《东川区“五好”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东川区“五好”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现将评定2024年区级“五好”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五好”示范家庭农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合作社(已评定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再进行申报);

(二)家庭农场: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家庭农场(已评定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不再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及申报时间

(一)合作社

1.《五好示范社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

2.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https://yn.gsxt.gov.cn/index.htmlxi网上登录,将2023年年检报告或2024年年检报告截屏即可);

3.符合《东川区“五好”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优先创建的条件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农场

1.《五好示范农场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

2.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备东川区“五好”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优先创建条件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初审后在2261700报送到区农业农村局农经站。

三、评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五好示范社农场申报条件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按照自主、自愿、自发的原则组织提交申报材料。

(二)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重点围绕材料真实性、经营实际情况、带动辐射情况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核实,审核通过后的材料由乡镇(街道)统一提交到农经站。

(三)部门复审。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公安法院、林草、市场供销、税务等部门对拟评定“五好”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征求意见和资格联审。

(四)区级认定。区委农办提交拟评定名单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区政府发文对“五好”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认定。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申报评定程序。各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东川区“五好”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东川区“五好”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评定区级“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积极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评定事宜向辖区内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传达,利用公众号、微信群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

(三)积极组织申报。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次推荐申报工作,及时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及家庭农场进行按照时间节点申报,要完成安排的申报数量。

(四)上报材料要求。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由乡镇(街道)收齐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文档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到区农业农村局或将纸质版材料原件报送到区农经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黎关存0871-62121147;电子邮箱:814805856@qq.com

附件:

1.东农领发〔2023〕1号- 关于印发《东川区东川区农业产业“五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东川区农业产业化“五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东川区“五好”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东川区“五好”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东川区“五好”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审批表

附件3:东川区“五好”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审批表

附件4: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区级示范专业合作社汇总表

附件5: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昆明市东川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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