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川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办、局,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管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昆政发〔2023〕16号)精神,现将《东川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好乡镇(街道)明责、赋权、扩能工作。做好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编制、动态调整、日常管理和指导实施,统筹抓好《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昆明市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昆明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东川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落实落地,并于2023年11月1日前完成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二、因地制宜,精准编制清单。
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实行“一乡镇(街道)一清单”,将《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86项)、《昆明市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29项)、《昆明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49项)、《东川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2023年版)》(40项)明确的行政事项列入清单。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自行选取部分赋权事项,纳入本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权责清单应包含11个要素: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及备注栏。各乡镇(街道)在制定权责清单时,要规范补齐有关要素。
三、统筹推进,做好事项承接。
(一)依法行使法定职权。《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 年版)》和《昆明市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是乡镇(街道)法定职权,各乡镇(街道)要依法履行。
(二)完成赋权事项移交。区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科学研判,按照“先培训再下放”的原则,在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公布前,做好赋权事项业务培训,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确保赋权事项有效承接。移交工作完成前,有关事项仍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掌握乡镇(街道)承接事项的运行情况并进行科学研判。
(三)明确未选取事项责任。各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经区人民政府公布后实施。《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中未选取的赋权事项,仍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职权交由乡镇(街道)承担。
四、加强保障,提高履职能力。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乡镇(街道)明责、赋权、扩能工作保障,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积极推动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履职能力建设,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培训到位,确保赋权事项精准承接落实到位。
五、注重实效,适时动态调整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明责、赋权、扩能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区委编委办、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局负责对《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昆明市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昆明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东川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2023年版)》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负责适时对《东川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2023年版)》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东川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2023年版)》的动态调整工作由区级组织。对赋权施行一段时间仍接不住的、管不好的事项,或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选取赋权事项的,经评估后,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及时调整,确保赋权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对涉及法律、法规等立改废释的,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尚未完成动态调整前,应严格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执行。
附件:东川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东川区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区民政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2 | 区民政局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3 | 区民政局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4 | 区民政局 |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5 | 区民政局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6 | 区民政局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7 | 区自然资源局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8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9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0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1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2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3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4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15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6 | 区水务局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7 | 区水务局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8 | 区水务局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9 | 区水务局 | 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21 年第220号) |
20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21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22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 |
23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
24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25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26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27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28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29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坡、甘蔗 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30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31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32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33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34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35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36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37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38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 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 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39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40 | 区林业草原局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备注:以上赋权事项,行政处罚的赋权方式为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