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水平,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函》(云环函〔202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东川区实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牵头编制了《东川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六个章节共24条内容:
第一章 总则。包含第一至第三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坚持原则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包含第四至第六条。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部门监督职责;明确了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主要工作职责。
第三章 运行维护。包含第七至第十四条。结合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明确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各村(社区)运行维护管理主要任务及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要求;明确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设施监测评价及排放标准;明确了运维管理台账及运维报告报送要求。
第四章 资金保障。包含第十五至第十八条。明确了污水处理设备运维资金来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各乡镇(街道)要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包含第十九至第二十二条。明确考核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包含第二十三及第二十四条。《管理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负责解释;《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