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水平,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函》(云环函〔202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东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川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已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收集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治理有效”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设施运行维护和有关考核工作,负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农村公厕、户厕日常管护;厕所粪污得到收集处理或资源化利用;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工作。
(五)区住建局负责建成区及乡镇范围内污水收集治理及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工作。
(六)区水务局负责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加强农村小微水体治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水坑塘加强综合治理,防止垃圾和污水排入,恢复坑塘沟渠水生态。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工作机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落实专职人员,监督运行维护单位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资料更新填报工作(云南省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信息系统);
(二)对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地区采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技术进行探索,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三)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开展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四)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村(社区)应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有关工作,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运维主管部门报告。
村民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村规民约,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制止并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可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社区)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鼓励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
第八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费用来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运维单位作为服务主体,主要负责一体化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按照乡镇(街道)实际,分区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一体化处理设施(包括站点内的绿化、设施主体等)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建立工作台帐等工作。
第九条 各村(社区)组织作为落实主体,主要负责氧化塘(人工湿地等非动力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主要任务如下:
(一)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巡查、检查、监督等工作,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并实施,引导和督促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设施;
(二)落实专人或结合村级其他专管人员定期对氧化塘(人工湿地等非动力设施)、管网进行检查,对村内排水沟渠进行疏通,确保生活污水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点)进行处理;
(三)落实新建农村住房、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统一纳管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要求:
(一)一体化处理设施
1.保持风机、水泵等动力设施完好,保证动力设施正常运行;
2.保持池体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板结,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3.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做到池体整洁美观;
4.污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二)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处理设施
1.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池体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等情况发生;
2.按绿化养护要求,对人工湿地、氧化塘上的植物定期做好修枝、整形、轧草修边、防病、补种等养护工作,池(塘)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保持场地的整洁美观;
3.定期对格栅池、提升泵池进行清理,避免浮渣和淤泥堵塞水泵影响正常运行;
4.定期对沉淀池的沉淀效果进行观察,根据污泥沉降性能、污泥界面高度、污泥量等确定排泥的时间和频率;
5.当生物池中出现泡沫、污泥膨胀、上浮等不正常状况时,应分析原因,针对具体情况调整系统运行工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恢复正常运行。
(三)管网系统
1.定期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接户管、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进行日常检查、清理疏通、维修等,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
2.建立并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一旦发现窨井渗漏、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保证管网完好通畅。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设施,每年至少监测2次,监测项目及出水水质标准参照昆明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51-2021)执行,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二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和村(社区)组织应建立运维管理台帐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台帐内容包括处理设施信息、巡查巡检、出水水量水质监测、养护和维修等记录。
第十三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和村(社区)组织应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向乡镇(街道)上报运行维护情况,各乡镇(街道)应将运维情况整理汇总后,每季度第3个月月末报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备案。运维报告基本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出水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四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和村(社区)组织应当公示所辖区域的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采取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
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采取村民自筹、结合镇村供水系统随自来水水费收取适当的污水处理经费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经费;具备条件的村庄也可利用村集体收入设立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八条 “按照“验收一批、运维一批”的原则,对未完成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转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其运维管理费用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对已完成验收、转交并正常运行的,其运维管理费用由各乡镇(街道)统筹。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应上报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将纳入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委托方应当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履职不到位,发生对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发挥治污效用的情形,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试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