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川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昆明市东川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答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托底性、过渡性救助。
一、制定背景
东川区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7〕3号)执行,但随着救助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原有文件已不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从2019年以来,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先后对临时救助工作制定了补充性文件,对乡镇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标准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东川区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保障临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等文件规定,在《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东川实际,区民政局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未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不相抵触。严格按照本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程序进行制定。
二、制定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二)《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
(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7〕3号)
三、主要内容
《昆明市东川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共七章18条,分为总则、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救助方式、工作机制和实施管理7个部分。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制定该《细则》的依据及原则。
第二章为救助范围,共1条。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的条件及范围。
第三章为救助标准,共1条。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的金额标准。
第四章为救助程序,共3条,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的程序。
第五章为救助方式,共1条。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采取的方式方法。
第六章为工作机制,共4条,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的救助机制。
第七章为实施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以及各部门监督管理的责任。
四、关于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
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区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定为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五)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临时救助的材料
申请救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因火灾、溺水、交通等意外事故的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突发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生活困难的,需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及医保报销凭证等相关材料;
(六)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疗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不含择校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生活困难的,需出具支出费用相关票据(复印件);
(七)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家庭还需提供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当以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者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公示,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七、不能享受临时救助的情况
拒绝或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或证明(对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除外)、隐瞒财产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不配合调查核实、申请对象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等以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