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2019年非洲猪瘟防控通告的政策解读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2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有关规定。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告》,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一)目的意义:为切实加强我区非洲猪瘟防控力度,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力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疫情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违规调入生猪及其产品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二、抓好疫情排查处置。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依法、及时、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面抓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关键措施,坚决果断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2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
二、主要内容
(一)严禁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其产品上市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生猪屠宰场(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二)区属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依法继续做好生猪交易市场(点)的关闭工作,在交易市场(点)关闭期间,禁止进行生猪交易;对违规调运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包括通过物流、快递等渠道进入的生猪产品等),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全区各生猪养殖场(户)是动物疫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提高非洲猪瘟防控意识。严禁出售、转运、随意丢弃和屠宰加工、食用病死猪;严禁瞒报、谎报、迟报疫情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擅自传播发布疫情信息;严禁将异地生猪作为本地生猪申报检疫;严禁区内餐饮经营户和单位食堂、宾馆酒店等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生猪养殖场(户);严禁养殖场(户)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
(四)区属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在辖区内主要交通路口设立非洲猪瘟防控检查消毒站,对过往车辆进行查验。从事生猪等活畜(禽)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备案卡,运输前、卸货后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对检出疑似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运输车辆,将暂扣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证,按消毒程序自行全面消毒,直至检测阴性为止。未经备案的车辆不得进行畜禽运输活动。
(五)养殖场(户)应当在各级兽医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圈舍和周围环境进行消毒灭源,阻断病源传播途径。养殖场(户)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应及时隔离并限制生猪移动,并立即向当地防疫员或乡镇(街道)兽医机构报告,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对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两点说明
(一)明确部门职责。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根据省、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有关文件精神,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77号)文件,将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防控职责明确。
(二)时效问题。该通告仅限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有效(以云南省人民政府或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