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公开发布)
为切实做好全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区,维护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会议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其产品上市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生猪屠宰场(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二、区属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依法继续做好生猪交易市场(点)的关闭工作,在交易市场(点)关闭期间,禁止进行生猪交易;对违规调运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包括通过物流、快递等渠道进入的生猪产品等),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全区各生猪养殖场(户)是动物疫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提高非洲猪瘟防控意识。严禁出售、转运、随意丢弃和屠宰加工、食用病死猪;严禁瞒报、谎报、迟报疫情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擅自传播发布疫情信息;严禁将异地生猪作为本地生猪申报检疫;严禁区内餐饮经营户和单位食堂、宾馆酒店等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生猪养殖场(户);严禁养殖场(户)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
四、区属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在辖区内主要交通路口设立非洲猪瘟防控检查消毒站,对过往车辆进行查验。从事生猪等活畜(禽)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备案卡,运输前、卸货后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对检出疑似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运输车辆,将暂扣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证,按消毒程序自行全面消毒,直至检测阴性为止。未经备案的车辆不得进行畜禽运输活动。
五、养殖场(户)应当在各级兽医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圈舍和周围环境进行消毒灭源,阻断病源传播途径。养殖场(户)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应及时隔离并限制生猪移动,并立即向当地防疫员或乡镇(街道)兽医机构报告,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对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电话:
区农业农村局:0871-62122276
铜都街道 0871-62151676
阿 旺 镇 0871—62520351
乌 龙 镇 0871—62568086
汤 丹 镇 0871—62512115
因 民 镇 0871—62524193
拖布卡镇 0871—62528125
红土地镇 0871—62728165
舍 块 乡 0871—62723196
特此通告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