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川区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方案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铜都街道办,区属各办、局:
根据市政府下发的昆政办〔2011〕39号文件及东川区政府与市政府签定的《昆明市饮用水源保护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和《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饮用水源区保护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70号)要求,为加强我区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制定《东川区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川区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饮用水源区保护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70)要求,加强我区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把我区饮用水源地分为区级和乡村级,我区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源类型划分如下:
(一)山泉溪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1.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50米范围水域;宽度包括整个水面。
陆域范围: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30米。
2.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为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1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100米范围;宽度包括整个水面。
陆域范围: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一级保护区外延50米范围, 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塘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1.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划为一级保护区。
陆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上30米范围内的陆域。
2.二级保护区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延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必要时,将集雨范围作为准保护区。
(三)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分
我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主要为潜水型,一级保护区为取水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不设二级保护区。
跨乡镇的河流、库塘、输水渠道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商划定水源保护区,上游地区必须保证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二、部门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铜都街道办对本辖区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负总责。要组织成立饮用水源保护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划定本区域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定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区水务局负责全区乡村级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汇同相关部门指导乡镇划定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编制乡村级水源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区环保局负责全区乡村级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和指导保护工作。全面开展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严禁在水源地附近发展高污染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
(四)区卫生局负责全区乡村级全区饮用水源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工作。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五)区住建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垃圾、废弃物进行集中清运处理,清除农田、林地、村庄中的生产生活垃圾,杜绝堆肥现象发生,彻底消除饮用水水源区的污染隐患。
(六)区林业局负责全区乡村级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完成全区饮用水源地非法定责任田和承包地的退耕还林任务。
(七)区农业局负责全区乡村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定责任田和承包地面积认定;对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引导农民发展有机农业,防止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和清洁饮用水工程建设。
(八)区畜牧局负责全区乡村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昆通〔2009〕7号)文件精神,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严禁畜禽养殖,二、三级保护区禁止规模化养殖,水源保护区散养畜禽全部实行圈养、禁止放牧。
(九)区国土局负责全区乡村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土资源管理,严格查处非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
(十)区民政局全区乡村级饮用水源地及“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工作。
(十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三、乡村级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
(一)各镇人民政府、铜都街道办要加强对辖区内乡村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乡村级饮用水源地的摸底调查,摸清饮用水水源地分布地点、供水人数、水质状况、用水情况、水源地周边环境状况和污染隐患,并登记造册,建立起乡村级饮用水水源地档案。
(二)各镇人民政府、铜都街道办尽快划定本区域内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定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方案,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警示标志,建立责任明确的乡村级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水源地管理,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三)各镇人民政府、铜都街道办要编制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等,提高预防和控制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开垦土地、盗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禁止采矿、洗矿、挖沙、采石、取土;禁止向水域、陆域倾倒垃圾、废液、废渣;禁止毒鱼、炸鱼、电鱼、偷盗水生动物和猎补水禽。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改善水质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对现有住房进行加层、改扩建;禁止耕种、放牧、围库造塘;禁止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禁止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等。
(五)强化卫生防护。取缔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工业污染源及厕所、畜圈、养殖场、粪堆、垃圾堆等生活污染源;严禁向水源地排放污染物;有条件的镇村,应逐步完善过滤、消毒设施,使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六)计划建设的村级公路工程或其他乡村道路在施工前要进行实地考察,线路选线必须避开水源地的一、二级保护区,道路施工前应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对水源地保护区内已修建完工的工程和乡村道路进行检查,对已经产生水土流失的路段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水土保持治理,同时加强施工监管,弃土、弃渣要定点堆放,不得随意丢弃,确保不会对水源地造成危害。
(七)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保护区周边的村点设立告示牌,明确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注意事项,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