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
(此件公开发布)
东川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实行文明殡葬,助推乡村振兴,构建幸福美丽新铜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要求,结合东川区殡葬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及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改革方向,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惠民政策,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体系。以推进遗体火化、节地生态安葬、整治乱埋乱葬为重点,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努力破除封建迷信,促进殡葬需求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共同进步,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强化政府在推进殡葬改革中的职能,提高政府殡葬管理、殡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形成推进殡葬改革的合力。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推进遗体火化、节地生态安葬,坚决整治乱埋乱葬,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殡葬救助,实施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
——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科学施策,坚持殡、葬、祭“三位一体”、葬法改革与丧礼改革相衔接,统筹推进殡葬改革。
(三)目标任务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和力量,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殡葬执法和宣传引导力度,依法推进火葬、改革土葬,提高火葬区遗体火化率和骨灰进入公墓安葬率,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全面推进殡葬管理法治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惠民殡葬和奖补制度化、殡葬服务标准化,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殡葬改革、服务和管理中发挥明显作用。到2020年,实现全区火葬区划定率100%,火葬区火化率100%(国家允许遗体可不火化的十种少数民族除外),骨灰进入公墓安葬比例100%,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35%,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二、重点工作
(一)推进殡葬改革。2020年11月30日前,划定全区100%辖区为火葬区,2020年12月1日零时起,遗体100%火化,骨灰100%入公墓安葬。鼓励引导骨灰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和骨灰指定区域撒散等多种节地生态葬法。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墓穴证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奖补资金等制度。严禁骨灰装棺土葬,乱埋乱葬,私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火葬区改革与国家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相适应,依法依规加大殡葬改革执法工作力度。把文明治丧、生态安葬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社区的重要考核内容,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二)推进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23个,落实专人值守和管理维护,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维护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推进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规范化建设,重新选址150亩新建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着力发展节地生态葬,建设生态化、园林化墓区,严格实行公墓数量、墓穴数量及占地面积的控制,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
(三)完善殡葬惠民政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健全完善殡葬惠民政策措施,不断增强殡葬公益属性,让殡葬回归社会公共服务。凡具有东川区户籍,已享受国家补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火化入葬公墓的,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其他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入葬公墓的,一般对象补助标准2600元,特殊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增加补助1000元,补助资金用于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入葬公墓等殡葬服务。
(四)建立健全奖补激励机制。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将火葬区骨灰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塔葬、壁葬等生态葬式,纳入奖补范围。凡具有东川区户籍死亡后火化入葬公墓并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人再补助1000元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积极推广环保殡葬用品的应用。
(五)推行文明治丧低碳祭扫。倡导移风易俗,推行庄重、文明和节俭的治丧方式,摒弃重殓厚葬、大操大办和铺张浪费。推行文明低碳祭扫,引导群众采取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络祭扫、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等方式缅怀故人。设置祭扫专区,开展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等现代纪念追思活动,不断创新丧葬礼仪,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逐步使文明低碳祭扫理念成为社会自觉行为。
(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优化调整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简化窗口办理手续,优化惠民减免结算环节,建立健全殡葬信息服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着力提高殡葬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公开公示制,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与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明确分开,明码标价,严禁以任何形式捆绑、强迫和误导消费,严禁以任何形式限制丧属自带合法殡葬用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权益。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殡葬队伍服务能力,为推动殡葬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七)强化殡葬行业监管。全面落实殡葬服务单位质量承诺、服务回访、满意度调查、投诉受理监督制度,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谋取私利行为,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加强殡葬服务监管,规范行业准入标准,引入适度市场竞争,公开合理定价收费,降低采购服务成本。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活动,严禁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大型墓碑等土葬用品。加强殡葬中介管理,规范代理服务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净化殡葬中介代理市场环境。
(八)开展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综合治理。各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基础上,对“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岸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坝区)的大墓(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占地面积单人墓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超过6平方米的墓位)、豪华墓(墓主体及周围修建装饰物的墓位)、活人墓(为健在的人修建的墓位),依法全面清理整治,采取迁、改、平、遮“四个一批”的方法进行综合整治。活人墓、无主坟全部平毁,大墓、豪华墓能搬迁则搬迁至公墓内集中安葬,不能搬迁的由坟墓管理人自行拆除坟墓主体及周围装饰硬化物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进行改造。对三沿六区坟墓需进行植树遮挡,达到“见树不见墓”的效果。对拒不整改的,由乡镇(街道)依法强制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及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30日)
1.制定工作方案。制定《东川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8月)
2.成立机构。调整充实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属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前〕
3.划定火葬区。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昆明市火葬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2018〕34号),东川区火葬区划定的范围由区政府发布公告。(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前)
4.完善目标责任书和考核办法。制定区属部门(含省、市驻东川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殡葬改革工作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前)
5.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殡葬改革动员大会,签订殡葬改革目标责任书。(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完成时限:2020年8月31日前)
6.加强宣传教育。坚持宣传先行,营造殡葬改革氛围,印发宣传册,全方位、多层次、不留死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进村入户宣传。利用电视台、网站网络、手机短信、标语板报等载体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加强对殡葬管理服务和丧葬习俗改革的宣传,做到不漏一户的入户讲通讲透相关政策法规和政府推行殡葬改革的决心,并做好入户宣传记录(户主签字)。区属各部门要利用干部职工会、民主生活会等,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加强对干部职工教育,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教育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引导群众自觉接受、主动参与支持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属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11月30日前〕
7.签订带头实行火葬保证书。各乡镇(街道)、区属各部门(含省、市驻东川单位)与本部门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党员带头签订《火葬承诺书》。〔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属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前〕
8.基础设施建设。完成30个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林业草原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9.建立人口死亡报告制度。有人口死亡的村(社区)在人口死亡的当日向乡镇(街道)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口死亡处置情况;各乡镇(街道)将人口死亡及处置情况汇总后,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每日下午17:00点前上报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属各部门人员(含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24小时内将人员死亡及处置情况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向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属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11月30日前建立报告制度,2020年12月1日零时起开始执行〕
10.完善殡仪服务流程建设。人员死亡报告—接运—遗体冷藏或火化—骨灰寄存或送达农村公益性公墓—落葬。〔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2月1日零时起,长期执行)
1.全面实行火葬。从2020年12月1日零时起,全区实行遗体火化,骨灰进入公墓安葬(国家允许遗体可不火化的十种少数民族除外)。各乡镇(街道)、村(社区)逐级建立人员死亡、遗体火化和遗体安葬台账。将人员死亡遗体火葬工作做在土葬事件发生之前,经多次做工作,拒不火化、进入公墓安葬的依法强制执行。〔责任单位:区属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
2.加强执法监管。整合执法资源,建立殡葬联合执法队伍和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效治理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现象。禁止在公路、街道上游殡和路祭等活动,对丧事招摇过市等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由各乡镇(街道)依法制止,拒不配合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区属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对无证照制造销售大型墓碑、棺材,生产销售香烛、纸盒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进行清理取缔;对证照齐全但违规制造销售大型墓碑和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企业,下达停工通知,限时整改,加强对持证经营制造销售殡葬用品和小型墓碑企业(加工厂)监管。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太平间”管理人员与非法接运遗体人员联合,用非殡葬专用车非法运送遗体的行为,坚决查处打击违法接运遗体的非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局〕
(三)总结、考核阶段(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1.区、乡镇(街道)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推行火化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经验,研究调整、制定本单位、本辖区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健全殡葬改革长效机制,巩固成果,建立工作台账,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
2.召开全区深化殡葬管理改革工作总结会,迎接考核。
四、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分级管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要求,调整充实东川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确保殡葬改革的年度目标和总体目标圆满实现。
(一)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研究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负责殡葬改革工作日常事务。
(二)区属部门工作职责
区纪委监委:负责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行为。
区委组织部: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并负责把各级干部在殡葬改革工作中的个人表现和工作实绩列入干部考核内容。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负责落实殡葬改革宣传引导有关事项,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把殡葬改革列入各级文明创建内容。
区发展改革局: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根据省定价目录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优势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殡葬改革政策。
区民族宗教局:负责做好民族宗教领域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民族宗教领域依法执行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各民族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区公安局:负责对殡葬改革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阻碍执行公务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对本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殡葬改革经费保障机制,为殡葬改革提供资金支持,保障殡葬基础设施投入,对殡葬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落实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政策;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凭火化证、墓穴证核发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公墓用地的审批工作,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做好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对未经批准的经营性殡葬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负责组织监督殡葬服务单位的污染源治理和污染物排放,调查处理或协助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
区住建局:负责配合做好指导殡葬设施建设工作。
区林业草原局:负责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依法查处占用林地毁林造墓行为,指导和督促拆迁坟墓的还林绿化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加强河道、水库保护与管理,对违法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殡葬改革方面的文艺创作、文艺下乡,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殡葬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对封建迷信活动进行严肃查处。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医院、“太平间”流入社会乱埋乱葬;根据有偿殡仪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规范殡仪服务行为,依法查处卫生医疗机构内开展有偿殡仪服务,销售丧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区司法局:负责加强对殡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制造、销售殡葬设备企业的管理,依法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企业。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在城区范围内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焚烧和抛洒冥币、纸钱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违法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法院:依法受理火葬区人员死亡遗体拒不执行火化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宣传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上述部门工作职责因机构改革进行调整的,其职责由划入部门承担。
(三)各乡镇(街道)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及时成立强有力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殡葬改革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细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殡葬改革管理政策,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殡葬改革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督促辖区内基层党组织、村(社区)做好殡葬改革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成立红白理事会;引导群众移风易俗,破除婚丧嫁娶中铺张浪费、愚昧落后的陋习,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区属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列为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和主要领导督办事项。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殡葬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乡镇(街道)主体、部门协作、多方参与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任务,制定落实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抽调专人负责殡葬管理事务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村(社区)要配备一名殡葬管理员〔村(社区)民政事务员兼职〕,负责村(社区)的殡葬管理事务;设立举报电话,做到一旦有人死亡有人及时报信息、有人及时做工作处置,确保遗体及时有效处置。
(三)建立殡葬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区、乡镇(街道)分别成立殡葬联合执法队伍,人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严格殡葬执法。殡葬执法由镇(街道)负责,特殊情况难以执法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区级殡葬联合执法队伍处置,处置费用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每例执法费用5万元),确保全区殡葬改革工作依法落到实处。
(四)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建立健全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殡葬改革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加大殡葬公共投入力度,切实足额落实资金,积极支持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保障殡葬管理、殡葬执法、殡葬宣传、殡葬惠民、殡葬奖补、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维护、无主遗体管理等所需的各项经费,为深化殡葬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五)严格监督考核。区委督查办、区政府督查办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对区政府与乡镇(街道)、区属各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并实行月通报。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问责制,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和国家公职人员丧葬行为监管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部门和乡镇(街道)进行问责,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殡葬改革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对殡葬改革工作成效突出、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要给予通报表扬,为深化殡葬改革提供纪律保障。
附件:1.东川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东川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附件1
东川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对殡葬管理改革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东川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区长任组长,区分管联系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胡江辉 区委书记
陈 江 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常务副组长:古 鹏 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 黄 杰 区委副书记
沐顺宽 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部长
赵国明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刘 彬 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郑朝灿 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
郑珊珊 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
杨 宏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翁 磊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颜 静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黄大龙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晏 寅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
毕建华 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 锐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 杨加林 区政府办主任
熊子东 区委办常务副主任
李 华 区委督查室主任
温 阳 区政府办副主任
刘发俊 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查克祥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杰云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唐云泰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族宗教局局长
陈文东 区人社局局长
刘 洋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顺朝 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刘涵懿 区民政局局长
赵会平 区司法局局长
黄晓燕 区财政局局长
合光文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劲毅 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局长
王 晶 区住建局局长
高克强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舒东江 区林业草原局局长
舒安元 区水务局局长
桂 光 区文化旅游局局长
朱金莲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张兴虎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茶俊魁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普 红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俊宏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侯丽琼 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肖华龙 团区委书记
桂 敏 区妇联主席
张万周 区公安局副局长
陈 立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东川区分局副局长
9个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
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由分管副区长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殡葬改革的日常事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单位抽调。以上成员如有工作、职务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东川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东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川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户籍在当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农村村民、失地农民、易地搬迁人员、移民搬迁人员、农转城人员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和监督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林业草原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族宗教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林业草原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
第六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主体。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和墓穴需求情况向区民政局上报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计划,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及区域规划建设项目征占散坟等情况确定。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以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补助资金;
(二)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入资金;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赞助、捐助资金。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区民政局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应当征求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住建局、区林业草原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相关管理制度。
区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型、园林化,建设标准为:
(一)墓穴占地面积(硬化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不含底座)、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围栏;
(三)墓区内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乔木或者道路隔开,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60厘米;
(四)墓与墓之间的灌木隔离宽度不得低于40厘米,墓前通道宽度不得低于80厘米,墓后绿化区宽度不得低于60厘米;
(五)绿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其中乔木种植率不得低于80%;
(六)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
(七)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农村公益性公墓新建或扩建后,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住建局、区林业草原局等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区民政局批准,并报上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根据《昆明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国有林地;
(二)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街道办事处及下辖的村(居)民委员会面山范围;
(四)水库、河道保护及面山范围;
(五)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及沿线面山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安葬户籍在本各乡镇(街道)的农村村民,失地农民,易地搬迁人员、移民搬迁人员、农转城人员。对符合条件,进入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收取墓穴成本费和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所收取费用全额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律不得向安葬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第十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实行实名登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凭身份证(户籍证明)、火化证按顺序安排入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
第十七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建墓材料(墓碑、底座、盒盖、沙、水泥、砖)及建安服务(人工费、刻字费)成本进行收费,墓碑价格一般不超过政府定价(丧属对墓碑个性化需求除外)。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开殡葬服务收费价格和投诉电话。
第十八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相关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对档案进行永久保存。各农村公益性公墓根据建设规模,安葬数量配备日常管理和维护人员。
第十九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美化、绿化和日常管护,
第二十条对需搬迁的坟墓补偿标准按照东川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对搬迁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不得收取公墓墓穴建设成本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根据《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二)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三)不按照顺序号安葬;
(四)修建宗族墓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的,按照《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回族等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