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打造“绿色食品牌”奖励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打造“绿色食品牌”,引进和培育一批区内外优质农业企业,促进东川绿色有机农业投资,提升农产品质量档次,提高市场竞争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加快实现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化、有机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昆明市绿色食品“10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绿色食品“10强企业”和“10佳创新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东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东川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东川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从事农业生产(加工)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本年度内新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新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新获得省、市级绿色食品“10大名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称号的,均可申报享受一次性补助奖励。
第二条奖补标准
(一)“三品一标”认证补助
1.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金额1万元;
2.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金额5万元;
3.获国家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龙头企业认证补助
1.获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获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称号的,给予一次奖励2万元;
3.获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称号的,给予一次奖励1万元。
(三)“10大名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认证补助
1.获省级“10大名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获市级“10大名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条奖补规则
(一)“三品一标”认证
1.“三品一标”农产品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获得认证后,一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两种或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申报的同系列产品若干并获得认证的(如:某新型经营主体获西红柿、茄子等10个蔬菜为无公害产品),按照1万元予以奖励,以此类推;
3.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单位,本年度12月31日前两个或以上同类产品获得认证的,按获得证书最高级别的其中一个产品进行奖励;
4.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单位,本年度12月31日前不同产品获不同认证的,按照获得证书分别予以奖励。如:某新型经营主体所种植的蔬菜获无公害产品,所种植的水果获无公害产品,分别给予奖励,以此类推。
(二)龙头企业认证
对本年度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10大名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认证
对本年度12月31日前获得省、市级“10大名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认证的,按获得最高称号给予其中一项认定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奖补程序
(一)申报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自愿申报。
(二)申报条件。经营主体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1年以上;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环节。对本年度新获得“三品一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0大名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认证的经营主体,可向东川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三)材料校验。本年度新申报“三品一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0大名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成功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3.营业执照;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报认证材料原件;
6.上级相关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7.上级相关部门下达的认证文件(申请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0大名品”、“10强企业”、“10佳创新企业”认证补助提供);
8.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截图(申请“三品一标”认证补助提供);
9.带动贫困户花名册。
(四)资金拨付。东川区农业农村局完成材料校验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至新型经营主体。
(五)不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其申报:
1.生态环保不达标的;
2.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相关认证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有关部门严肃惩处的;
4.被法院、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被依法惩处的;
5.无合法用地手续进行项目建设和开工项目停建缓建的;
6.对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日常工作拒不配合开展的;
7.对申报材料要求提供不齐全的。
第五条监督管理
奖补经营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经营主体,一经查处,列入征信黑名单,限期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附则
(一)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奖励公开、公平、公正。
(二)本办法由东川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奖补工作拟每年开展一次,奖补管理办法根据年度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四)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