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1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生环催〔2026〕8-13号
当事人/姓名:昆明市东川区运浩建材销售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彭云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3MA7M95YGXH
地址/住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团结社区居委会凯通路7号
你单位“擅自将云南红富化肥有限公司东川区河里湾村250亩河滩地良田改造项目使用泥浆堆放至河里湾村炭窑子小组旁小江河道的滩地上,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个性裁量因子:①违法事实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3;②工业固体废物堆放量为5吨以上,裁量等级5;③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为一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年内1次,裁量等级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③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④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结合“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进行计算,对昆明市东川区运浩建材销售经营部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1.2万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元整)人民币。我局已于 2026年 3月 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8-05号),并于 2026年 3月 24 日送达你单位。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11.2万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元整)缴纳于指定国库账号内 ;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万涵,李进蓉 电 话:087162121355
地 址: 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24号 邮政编码: 654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