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1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生环催〔2026〕8-12号
当事人/姓名:昆明市东川区友华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明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PEMJJ3B
地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汤丹镇黄草坪以村小组 48 号
你单位"将养殖产生的废水经压滤后直接通过固定管道排至厂区南侧坑洞内,且留存有废水的4#、5#废水沉淀池未做防渗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个性裁量因子:①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②废水类别为服务业废水、畜禽散养养殖废水,裁量等级2;③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④行为情形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5;⑤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⑥日排放量(水)为间歇性排放,无准确数据,不采纳该因子;⑦项目环境管理情况由于该公司生猪出栏量及存栏量未达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要求,不采纳该因子。共性裁量因子: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2年内1次,裁量等级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①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 0;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③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结合“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进行计算,对昆明市东川区友华养殖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6.7万元(大写:壹拾陆万柒仟元整)人民币。我局已于 2026年 3月 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8-07号),并于 2026年 3月 24 日送达你单位。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16.7万元(大写:壹拾陆万柒仟元整)缴纳于指定国库账号内 ;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万涵,李进蓉 电 话:087162121355
地 址: 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24号 邮政编码: 654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