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7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生环催〔2026〕8-7号
当事人/姓名:昆明牯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董荣
地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木树郎村三组(小李庄)
你单位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的车辆云D80722、云EYP518、云AK2652、云AA1072、云AM3D35、云DZ8102出具合格的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个性因子: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上10辆以下,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级为0、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取0.25)的规定,并结合“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进行计算,我局已于 2025年10月 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8-13号),并于 2025年10月 27 日送达你单位。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30日提交分期申请,申请分三期缴纳,承诺于2026年7月30日前将第二期缴纳完毕,现第二期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仅缴纳第一期2万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剩余的8.451(捌万肆仟元伍佰壹拾元整)缴纳于指定国库账号内 ;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万涵,李进蓉 电 话:087162121355
地 址: 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24号 邮政编码: 654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