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8” 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8”
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8”
一般燃爆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13日
2026年7月8日12时18分,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一起燃爆事故,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33万元。
事故发生后,东川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切实做好事故善后处置,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由于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经济损失不大,东川区人民政府同意东川区安委办的请示,委托由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东川区人民政府。
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9日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分管负责人、生产、安全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8”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混存危险化学品,氯酸钠和活性炭粉发生剧烈氧化反应而导致的其他可燃固体爆炸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环保公司”)成立于2007年03月20日,法定代表人:陈某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137972498****,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地址:东川区铜都镇四方地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危险废物治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稀贵金属、多金属、小金属综合回收、生产及销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有色金属技术开发及科技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云南奥宇锌业有限公司,企业于2007年03月01日经昆明市东川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取得《关于云南奥宇锌业有限公司新建金属综合回收项目立项的批复》(东发改[2007]21号),2008年9月建设完成、投运了“云南奥宇锌业有限公司多金属、小金属综合回收项目”,包括焙烧车间、锌提取车间、多金属、小金属回收车间,主要利用含锌冶炼废渣和次氧化锌粉生产10000t锌锭及多金属、小金属产品。云南巨星注安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4年5月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了《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多金属、小金属综合回收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二)事发危险化学品仓库基本情况
发生燃爆事故的危化品仓库位于厂区东侧边缘,该危化品仓库西面约25米依次为5#渣库、4#渣库,该危化品仓库北面偏西约30米处为一般仓库,该危化品仓库南面偏西约12米处为编织袋仓库,该危化品仓库西南面约36米处为多金属物料浸出车间,该危化品仓库西南面约85米处(隔多金属物料浸出车间)为公司办公楼,该危化品仓库东面为缓坡空地。
据公司库管员及相关人员介绍,该危化品仓库长17米、宽12米、高3.95米,墙体为24实体砖墙,库顶为轻钢龙骨彩钢瓦,用实体墙(24实体砖墙)分隔为三个库房,每个库房均设置南向卷帘门,由西向东三个库分别存放有氧化镁、氯酸钠、氢氧化钠(片碱),经查阅企业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台账,截至6月28日氯酸钠库存23.05吨,截至7月6日氢氧化钠(片碱)库存2.35吨,截至6月30日氧化镁库存13.574吨,台账中无活性炭出入库相关记录。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企业于2025年7月1日成立了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设置安全环保部作为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任命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事故发生时间
经调取视频监控记录,燃爆发生在2026年7月8日12时18分25秒左右,12时18分26秒左右再次发生更强烈的燃爆。
由于该视频监控摄像头与事故危化品仓库之间一座仓库(画面中左下侧建筑物)的遮挡,视频监控画面中看不到危化品仓库发生爆炸的整个过程。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发危化品仓库现场情况
从现场踏堪情况看,事故导致危化品仓库整体倒塌,仓库墙体全部倒塌,库顶损毁,事故中心区域及周边散落大量燃烧残留物。
从事故现场看,危化品仓库西侧氧化镁库位置及东侧片碱库位置的爆炸残留物较多(建筑物残骸、储存物料等),而危化品仓库中间区域(氯酸钠库位置)的爆炸残留物较少,且以氯酸钠库为中心,仓库墙体分别向东、北、西、南四个方向倒塌,由此推断此次燃爆事故的中心位于氯酸钠库。在氯酸钠库西南角(进门左侧方向)发现黑色粉末状爆炸后残留物,据企业相关人员确定,该黑色粉末为活性炭粉。
从现场发现的爆炸残留物分析,可燃的活性炭粉与强氧化剂氯酸钠混合物是这次事故的爆炸物。
由于事故调查时提供的危化品库房出入库登记台账中无活性炭出入库相关记录,因此发生事故时活性炭的储存数量不详。
2.事故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1)危化库南面的编织袋库
燃爆引起危化库南面约12米处的编织袋库着火,引燃编织袋及彩钢板库顶,爆炸冲击波致编织袋库顶彩钢板受损严重。
(2)危化库西面5号渣库
燃爆冲击波造成危化库西面约25米处的5号渣库外侧大部分彩钢板掉落。
(3)办公楼
燃爆冲击波造成危化库西南面约85米处的办公楼吊顶板部分掉落。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初步估算,事故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1.3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燃爆事故发生于2026年7月8日12点18分,事故发生后企业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并第一时间向消防、应急、环保、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报告。
区消防救援队伍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赶到了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园区管委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相继达到现场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7月8日13时火势得到有效控制。企业协助对消防道路进行清理,用消防沙袋对现场围堵控制,防止消防用水外流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应急处置中,应急响应及时,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没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涉及化学品理化性质
1.氧化镁
氧化镁常温下为白色固体,无臭、无味、无毒。熔点高达2852℃,沸点3600℃,具有优异的耐高温性能。难溶于水和乙醇,能溶于酸和铵盐溶液。
氧化镁属于碱性氧化物,具有碱性氧化物的通性,能与酸反应生成盐和水。在高温下稳定,不易分解,但在空气中会吸收水分和二氧化碳,逐渐转化为碱式碳酸镁。
2.氯酸钠
氯酸钠属于氧化性固体(类别1),氯酸钠在中性或弱碱性溶液中氧化力非常低,但在酸性溶液中或有诱导氧化剂和催化剂(如硫酸铜)存在时,则是强氧化剂。与酸类(如硫酸)作用放出二氧化氯,具有强氧化性。
与还原剂、强酸、铵盐、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磷、硫及有机物混合受撞击时易发生燃烧和爆炸。严禁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醇类、强酸、硫、磷、铝等混储。
3.氢氧化钠(片碱)
氢氧化钠常温常压下为无色透明晶体,工业品因掺杂少量氯化钠和碳酸钠而呈白色,有块状、片状、棒状、粒状等多种形态。密度为2.130g/cm³,熔点为318.4℃,沸点为1390℃。极易溶于水,溶解度随温度升高而增大,溶解时放出大量热量。此外,还易溶于甲醇、乙醇和甘油,不溶于丙酮、乙醚和苯等溶剂。
强碱性:溶于水完全解离成钠离子(Na+)与氢氧根离子(OH-),其水溶液呈强碱性。
腐蚀性:对纤维、皮肤、玻璃、陶瓷等有腐蚀作用。
与酸反应:与无机酸发生中和反应,生成相应的盐和水,同时放出大量热。
与酸性气体反应:能与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反应。
与单质反应:与金属铝和锌、非金属硼和硅等反应放出氢。
禁配物:强酸、二氧化碳、过氧化物、水(与铝、锌等金属粉末反应放氢)。
4.活性炭
外观与形态:活性炭呈黑色,通常为粉状、粒状或丸状,无臭、无味。密度:活性炭的真密度为1.8g/cm3-2.1 g/cm3,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为0.08g/cm3-0.45g/cm3。
比表面积与孔隙结构:活性炭具有极其发达的孔隙结构,每克的总表面积可达500-1500m2,甚至更高。
含碳量:活性炭的含碳量在10%-98%之间,通常优质活性炭的碳含量可达80%以上。由于比表面积大、含碳量高,因此与氧化剂反应时反应速度更快。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爆炸中心位于氯酸钠库房,并在爆炸事故现场(氯酸钠库西南角)发现残留活性炭粉末,结合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分析,专家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还原性活性炭粉与强氧化剂氯酸钠同库储存,因某种原因(如使用过程中泼撒等)发生混合,发生氧化放热反应,反应使混合物温度迅速上升,温度升高又加快氧化反应,产生“滚雪球效应”,激烈的氧化反应导致了第一次燃爆,第一次燃爆使更多的氯酸钠与活性炭粉混合,引发了第二次更激烈的燃爆,化学反应式为:
2NaClO₃+3C==2NaCl+3CO2-Q。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时正是中午,气温较高,提供了事故发生另一条件(相当于点火能量加大),活性炭与氯酸钠混合物反应温度迅速上升,产生“滚雪球效应”激烈的氧化反应导致发生了燃爆事故。
2.企业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事故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的氯酸钠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属于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氯酸钠具有强氧化性,活性炭可燃且具有强还原性,企业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仓库出入库登记制度,未严格落实易制爆化学品、可制毒化学品仓库双人双锁制度,导致危化品进出库管理不严,活性炭违规存放于氯酸钠库房且出入库登记台账未及时记录,库房门未上锁等情况,造成了禁忌物混存混放进而引起燃爆事故。
3.企业危险源辨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部分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对禁配物质混存混放的客观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活性炭与氯酸钠混存混放。
(四)事故性质认定
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8”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混存危险化学品,氯酸钠和活性炭粉发生剧烈氧化反应而导致的其他可燃固体爆炸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奥宇环保公司。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仓库出入库登记不及时,未落实双人双锁,将活性炭违规存放于氯酸钠库房;危险源辨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报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调查处理。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某,女,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作为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仓库长期未上锁、未认真落实出入库登记规定、未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检查等),导致活性炭违规存放到氯酸钠库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报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调查处理。
2.罗某兰,女,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作为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仓库长期未上锁、未认真落实出入库登记规定、未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检查等),导致活性炭违规存放到氯酸钠库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报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调查处理。
3.王某斌,男,质检部(仓库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日常管理不到位,对危险化学品仓库长期未上锁不知情,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安全培训不到位,对危险化学品仓库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报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调查处理。
4.曹某,男,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危化品安全风险档案,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不到位,对危险化学品仓库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报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调查处理。
5.许某威,男,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监督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履行安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报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补充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含可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装卸、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等各管理环节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仓库出入库登记、上锁相关规定及双人双锁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相关要求,根据各危险化学品特性,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等方式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超品种储存、超量储存、禁忌物品混存。
(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体系
重新开展企业危险源辨识,建立《风险源点分级管控清单》,特别是建立《高风险源点分级管控清单》并在制定有效管控措施,对固有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的风险源点(设备设施、工序、作业活动等),由公司级领导负责风险管控,定期带队开展隐患排查,并对检查出的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降低安全风险。
(三)依法合规进行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
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标准及安全“三同时”要求,依法合规重新建设危险化学品仓库,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等法规标准要求,确保仓库的选址、外部安全距离、内部防火间距符合要求,总平面布置合理,建筑结构、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腐蚀、防潮、防中毒、通风、消防等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落实
1.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岗位安全职责、岗位安全风险、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安全培训,通过培训各岗位人员应做到“明职责、知风险、熟操作、会应急”。应重点培训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易发生的事故类型及事故后果、应急处置措施等。
2.按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考核。
(五)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氯酸钠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应按照《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要求进行管理:
1.基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生产过程密闭,加强通风。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可能接触其粉尘时,建议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戴橡胶手套。作业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
远离火种、热源。应与禁配物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输送装置应有防止固体物料粘结器壁的技术保障措施,并应结合工艺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定期清扫的管理制度。严禁轴承设置在粉状危险物料中混药、输送等;输送螺旋和混药设备应有应急消防雨淋装置,输送螺旋和混药设备应选择有利于泄爆、清扫、应急处理的封闭方式。
采用湿法粉碎工艺时,应待物料全部浸湿后方可开机;当采用金属球和金属球磨筒方式进行粉碎时,宜用水或含水溶剂作为介质。粉碎混合加工过程中应设置自动导出静电的装置,出料时应将接料车和出料器用导线可靠连接并整体接地。
生产过程中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机械化作业应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泄爆、自动雨淋等安全自控装置;自动化生产线的单机设备除有自动控制系统监控外,在现场还应设置应急控制操作装置。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和废品应隔离存放、及时处理;内包装材料应统一回收存放在远离热源的场所,并及时销毁。
2.储存安全
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工业氯酸钠保质期为3年;逾期可重新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使用。库房温度不超过 30℃,相对湿度不超过 80%。
应与还原剂、强酸、铵盐、有机物、易(可)燃物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存放时,应距加热器(包括暖气片)和热力管线 300mm 以上。储存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3.操作使用安全
可能接触粉尘时,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
避免产生粉尘。避免与还原剂、强酸、铵盐、有机物、易(可)燃物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生产过程中需用热媒加热或加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物料温升的作业点,均应设置温度检测仪器并采取温控措施。
(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氯酸钠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第3.1项易制爆化学品,应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的要求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6.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七)可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公司使用的氢氧化钠属于《可制毒化学品的品种目录》第5项可制度化学品,应按《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要求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寄递、使用、储存、销毁可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可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用途等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可制毒化学品流入制毒渠道。
2.出卖、购买可制毒化学品应当通过云南警方微信公众号如实提交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
3.使用可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医疗、测试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使用台账和出入库登记等制度。使用台账和出入库登记应当如实记录使用的品种、数量、日期、用途以及库存等情况。台账和出入库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储存可制毒化学品应当有专门仓库、场地或者储存室,并建立可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台账,如实记录出入库品种、数量、日期等情况。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禁止丢弃可制毒化学品。可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