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生环催〔2026〕8-6号
当事人/姓名:昆明合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文房
地址/住址:东川区铜都镇绿茂四方地
你单位回转窑废气排放口(DA001)在线监测系统中二氧化硫监测因子存在小时折算均值监测数据超标现象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个性裁量因子:①超标因子为1个,裁量等级1;②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2;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0天以上20天以下(共计12天),裁量等级3;④废气类别为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裁量等级5;⑤污物超标倍数为超标100%以上200%以下(最高超1倍),裁量等级4;⑥小时烟气流量(气)为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3。共性裁量因子: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年内3次以上,裁量等级5;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③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④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并结合“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进行计算,我局已于 2025年12月 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8-22号),并于 2025年12月 26 日送达你单位。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27.8万元(贰拾柒万捌仟元整)缴纳于指定国库账号内 ;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万涵,谭孝滟 电 话:087162121355
地 址: 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24号 邮政编码: 654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