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征求《东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东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及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5〕1号)《关于印发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农通〔2025〕41号)文件要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拟制了《东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修改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
联系地址:昆明市东川区农业农村局415室;联系人:张燕林;联系电话:0871-62122934。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8日前反馈。
东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及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5〕1号)《关于印发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农通〔2025〕41号)文件要求,结合东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级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信”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评审、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由区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资源优势
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东川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主体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
1.依法成立。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批发、电商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种植、加工业:若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需提交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养殖业: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设施用地备案手续、环保备案、排污许可证4份材料)。
3.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有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业的财务人员;有独立财务核算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4.运营正常。运营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加工、流通型、种植型、养殖型(含水产、禽类)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50%以上。
(二)企业运行规模
1.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2.种植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万元以上;
3.养殖企业规模(含水产、禽类):总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商企业)规模:年交易额达5000万元以上,不考核企业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企业信誉
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无欠缴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费。以合作、租用村集体资产等形式的,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村集体合作收益。
2.企业经营规范守信。企业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B级以上(含B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安全生产平稳有序。2年内无生产安全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受到行业行政处罚以上处理。。
(四)企业联农带农
1.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以土地流转、务工、订单、托管、技术培训等方式带动农户50户以上;
2.种植企业:以土地流转、务工、订单、托管、技术培训等方式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3.养殖企业(含水产、禽类):以土地流转、务工、订单、托管、技术培训等方式带动农户50户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商企业)。以订单等方式从农户或合作社等主体收购带动500户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采购农产品占销售农产品总量占比达50%以上。
(五)企业品质品牌
1.品质有保障。践行绿色农业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建立生产记录制度;摒弃“大肥大药”的传统种养殖模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100%;主要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达到80%,近2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环境污染事件。
2.品牌叫得响。在本地区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能力处于较高水平,组织化程度高;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产品质量认证。
第六条 满足上述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或以上者优先创建:
1.企业建立基地或联结基地产品达到绿色以上标准;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3.获得市级以上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
4.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的。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要求提供相关附件及有效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表格由东川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发,企业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提供具体材料为:
1.申报申请。由申报企业向辖区镇(街道)申请;
2.认定申请报告。由申报企业向东川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3.填写《东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4.公司发展情况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相关资料。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企业税收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8.企业的信用报告。由企业到人民银行查询后出具;
9.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提供企业土地流转、务工、订单、技术培训、生产托管等带动名单,并由企业所在镇(街道)提供带动证明;
10.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由区农业农村局提供;
11.企业的生产情况。由企业提供相关生产资料、数据报表、基地图片等。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申报、认定一次。
(一)企业申报。符合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重点围绕材料真实性、完善性,以及企业经营实际情况等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核实,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电子、纸质各一份)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由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商务、供销、税务、金融等部门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按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组织开展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征求意见及公示。对评审后的拟认定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发改、财政、商务、供销、税务、金融等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10天。
(五)认定。拟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经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商务、供销、税务、金融等多部门共同审定无异议后发文认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回复。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四章 监管
第九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实行3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企业应在监测年份按要求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监测材料,包括:监测评估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税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企业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监测意见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监测不合格的企业给予6 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仍不达标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经营、欺诈、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或已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2.企业破产、关闭或不按时报送审计报告的;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保事故等,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4.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的;
5.其他需取消情形的。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即刻终止评审认定;已经取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被取消企业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在作出取消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决定前,区级相关部门书面告知企业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企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
(一)颁发东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
(二)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纳入重点培育,并积极推荐企业逐级申报为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农业产业重点扶持对象;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人才培育,纳入农业重点产业人才培训项目库,获得人才培训支持;
(五)同等小条件下,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可获优先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川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十五条 附件。
(一)东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二)东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流程图。
昆明市东川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X月X日
附件1
东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申
报
书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日期:
东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书
企业概况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 | 电话(手机) | |||
企业类型 | 从事产业 | |||
主导产品 | 所有权性质 | |||
联系人 | 电话传真 | |||
信用等级 | ||||
企业基地规模及带动情况 | ||||
自建种植基地面积(亩) | 基地养殖量(头、只、羽等) | |||
带动农户数(户) | 户均增收(元) | |||
带动脱贫户数(户) | 脱贫户户均增收(元) | |||
企业规模及经营指标情况 | ||||
总资产(万元) | 固定资产( 万元) | |||
企业职工人数(人) | 企业工资年总额(万元) | |||
年总产值(万元) | 年农产品加工产值(万元) | |||
年销售收入(万元) | 年利润总额(万元) | |||
年实交税金(不含减免税)(万元) | 年出口创汇(万美元) | |||
总负债(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
税后利润(万元) | 资产回报率(%) | |||
2025年销售收入(万元) | 2026年预计销售收入(万元) | |||
贷款需求(万元) | 产品产销率(%) | |||
企业、基地、产品获得认证情况 | ||||
企业获得的认定 | 企业获得的质量体系认证 | |||
企业基地、产品获得的认证 | 企业的商标、产品获得的认证 | |||
获得“三品一标” 认证的生产基地规模 | ||||
种植基地面积(亩) | 牲畜饲养量(头) | |||
禽类饲养量(只) | 水产养殖面积(亩) | |||
企业科技创新情况 | ||||
企业是否建立研发机构 | 研发机构获得的认定情况 | |||
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 | 发明专利(个) | |||
实用新型专利(个) | 外观设计专利(个) | |||
企业科技推广投入(万元) | ||||
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发展情况概述 | ||||
一、企业基地发展情况 | ||||
(一)基地发展规模 | ||||
(二)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 ||||
(三)基地认证情况 | ||||
(四)其它有关情况 | ||||
二、企业加工情况 | ||||
(一)加工规模 | ||||
(二)企业产品 | ||||
(三)科技投入 | ||||
(四)其它有关情况 | ||||
三、市场开拓情况 | ||||
(一)品牌建设情况 | ||||
(二)产品销售模式 | ||||
(三)其它有关情况 | ||||
四、企业未来三年发展计划 | ||||
(一)发展目标 | ||||
(二)发展方向 | ||||
企业承诺 | ||||
我自愿申报东川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法人签字(盖章): | ||||
镇(街道)审核意见: | ||||
东川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公章一致。
2.主导产品。指企业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的具体名称,如生猪、鸡蛋、蔬菜、冷鲜肉、果汁、酒精、中成药、方便面、饲料、液态奶、奶粉、种子、对虾、鳗鱼等。
3.带动农户数。根据出具的证明如实填写。
4.总资产。必须与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保持一致。
5.固定资产。必须与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保持一致。
6.企业职工人数。指企业正式职工、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的人数之和。
7.年销售收入。必须与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保持一致。指企业总销售收入,是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8.表中各项数据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2
东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流程图
发布通知或公告 东川区农业农村局发布评定区级农业产业化企业的通知或公告。 |
|
自愿申报
|
乡镇(街道)初审 乡镇(街道)结合龙头企业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核实,签署审核意见。 |
|
专家评审
|
征求意见、公示 对评审后的拟认定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发改、财政、商务、供销、税务、公安等部门征求意见。无意见后,在东川政府网站公示10天。 |
|
发文认定 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无异议后,由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供销、税务、金融7部门发文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