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2026-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生环催〔2026〕8-3号
当事人/姓名: 昆明水浒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鲁上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3MAEENJHC9L
地址/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碧谷街道办事处碧谷工业园区内老跨山2号厂房
你单位在昆明市东川区老跨山2号厂房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地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0.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个性因子:违法事实:采取的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但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裁量等级为1,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等级为2,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故意拖延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取0.25)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5年9月 19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5〕8-2号),并于 2025年9月 19 日送达你单位。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11.5万元(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缴纳于指定国库账号内 ;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厅(局)将依法向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万涵,谭孝滟 电 话:087162121355
地 址: 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24号 邮政编码: 654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