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 环催〔2026〕 8-2号
当事人/姓名: 昆明金湖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洪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36682735001
地址/住址: 昆明市东川区四方地工业园区
你单位1.在厂区建设生产设备,包括3个搅拌罐、1台压滤机、一个喷淋塔,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3.危废暂存间及危废库标识标牌不规范;4.废矿物油危废暂存间建设不符合规范、压滤机下方堆放的中和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行为,违反了1.“在厂区建设生产设备,包括3个搅拌罐、1台压滤机、一个喷淋塔,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3.“危废暂存间及危废库标识标牌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4.“矿物油危废暂存间建设不符合规范、压滤机下方堆放的中和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的规定,依据1.“在厂区建设生产设备,包括3个搅拌罐、1台压滤机、一个喷淋塔,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个性裁量因子:①违法事实为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两种情形都符合的(裁量等级3);②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裁量等级5);③申报登记数量(因该公司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故该未采用该裁量因子);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共性裁量因子: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年内1次,裁量等级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③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④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0.55。对昆明金湖冶金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6.3万(拾陆万叁仟圆整)罚款;3.“危废暂存间及危废库标识标牌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之规定。4.“矿物油危废暂存间建设不符合规范、压滤机下方堆放的中和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8.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个性裁量因子:①违法事实为贮存、利用、处置场所采取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渗漏、流失或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3);②涉及危险废物数量为20吨以上(裁量等级5);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年内1次,裁量等级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③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④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0.55。对昆明金湖冶金有限公司“矿物油危废暂存间建设不符合规范、压滤机下方堆放的中和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行为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5.2万(拾伍万贰仟圆整)罚款。我局已于 2024 年12月 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4〕8-16号),并于 2024 年 12月 23日送达你(单位)。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19.5万元(壹拾玖万伍仟元整)缴纳于指定国库账号内 ;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万涵,谭孝滟 电 话:087162121355
地 址: 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24号 邮政编码: 654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