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生环催〔2026〕8-1号
当事人/姓名: 云南辰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绍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3MAD9LAEK3U
地址/住址: 昆明市东川区再就业产业园天生桥特色产业园区
你(单位)1.厂房已安装生产设备,但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2.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公司项目进行生产。的行为,违反了【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2.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依据1.“厂房已安装生产设备,但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指出后提交《承诺书》,并自行实施停止建设和生产,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的情形,对该违法行为我局予以免于处罚;2.“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工作,项目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个性裁量因子:①违法事实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3);②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位于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③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5);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⑤项目地点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年内1次,裁量等级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③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 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④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0.55。的规定,我厅(局)已于 2024 年11月 19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8-15号),并于 2024 年11月 19 日送达你(单位)。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18.6万元(壹拾捌万陆千元整)缴纳于指定国库账号内 ;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厅(局)将依法向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万涵,谭孝滟 电 话:087162121355
地 址: 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24号 邮政编码: 654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