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 注 |
1 |
昆明市东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经营性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管理 |
0.20元-1.00元 |
政府制定 |
城建〔1993〕410号、云价房发〔1996〕248号、云价房发〔1999〕232号、财税〔2015〕68号 | |
2 |
昆明市东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昆明市东川区环卫站 |
事业单位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由垃圾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组成。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等。 | (一)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以经营场所面积计收。 1.一般商铺具体收费标准 (1)10平方米以下按5元/月/户计收; (2)11平方米—20平方米按10元/月/户计收; (3)21平方米—30平方米按15元/月/户计收; (4)31平方米—40平方米按20元/月/户计收; (5)41平方米—50平方米按25元/月/户计收; (6)超过50平方米按经营场所实际面积以0.5元/月/平方米计收。 2.餐饮业具体收费情况 (1)15平方米以下按15元/月/户计收; (2)16平方米—30平方米按30元/月/户计收; (3)31平方米—45平方米按45元/月/户计收; (4)46平方米—50平方米按50元/月/户计收; (5)超过50平方米按经营场所实际面积以1元/月/平方米计收。 (二)城镇居民、小区住户(含暂住人口)按8元/月/户计收。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2元/月/人计收。如设有食堂按1元/月/平方米(按食堂面积)另行收取餐厨垃圾处理费。 (四)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等学校按1元/月/人计收。如设有食堂按1元/月/平方米(按食堂面积)另行收取餐厨垃圾处理费。 (五)旅馆、酒店等住宿行业按照10元/月/间计收。如设有食堂按1元/月/平方米(按食堂面积)另行收取餐厨垃圾处理费。 (六)娱乐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按50元/月/户计收;超过50平方米按经营场所实际面积以1元/月/平方米计收。 (七)集贸市场、屠宰场、汽车客运站、汽车维修场、洗车场按经营场所实际占地面积以0.5元/月/平方米计收。 (八)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处置场的,按90元/吨计收,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九)粪便清运处理费按车次计收300元/车。 (十)为降低垃圾处置压力,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对东川区境外入场的居民生活垃圾按300元/吨计收垃圾处理费用。 (十一)临时经营场所(展销、经营性演出、募捐等)按1元/天/平方米计收。 (十二)其它临时产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需清运处理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150元/吨计收。 | 政府制定,昆明市东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批准机关及文号:东政办发〔2021〕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