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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508-101198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8-13 10:55
名 称: 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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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8-1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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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备注
1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等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
区级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等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区级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集中供水、二次供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等
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区级
4学校与托幼机构监督检查民营学校及托幼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等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区级
5医疗卫生监督检查民营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等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区级
6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等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区级
7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民营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二款、第二十三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等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区级
8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民营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等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区级
9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消毒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等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区级
10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重点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 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区级
1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监督检查重点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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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区级
1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区级
1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重点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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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区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