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昆生环催〔2025 〕8-1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生环催〔2025 〕8-12号
当事人/姓名: 昆明市东川天荣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3216944123K
地址/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碧谷街道板河口
你(单位)1.在黄磷厂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即安装生产设备;2.未进行竣工验收即进行生产(磷矿破碎筛分);3.露天堆放磷矿,“三防”措施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厅(局)已于 2024 年12月 29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8-22号),并于 2024 年 12月 29 日送达你(单位)。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27.89万元(贰拾柒万捌仟玖佰元整)缴纳于指定国库账号内 ;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厅(局)将依法向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万涵,谭孝滟 电 话:087162121355
地 址: 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24号 邮政编码: 654100
该催告公开发布30日视为送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