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昆生环催〔2025 〕8-14 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生环催〔2025 〕8-14 号
当事人/姓名: 云南茂生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周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3MABXBRQG7U
地址/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发窝小李庄砂石场
你单位1.厂区露天堆放大量砂石料,“三防”措施不完善;2.生产废水(泥浆)排放到废坑(1#、2#)中,废坑(1#)东北侧私设有管道,现场检查时,该管道正在有水排出,最终流入小江;3.压滤机产生的废泥,露天堆放在压滤机西侧,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堆放污泥暂存间。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厅(局)已于 2024 年12月 24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8-19号)处以罚款25万元(贰拾伍万元整),并于 2024 年 12月 26 日送达你(单位)。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25万元(贰拾伍万元整)缴纳于指定国库账号内 ;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厅(局)将依法向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万涵,谭孝滟 电 话:087162121355
地 址: 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24号 邮政编码: 654100
该催告公开发布30日视为送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