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昆生环催〔2025 〕 8-13 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生环催〔2025 〕 8-13 号
当事人/姓名: 云南川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光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3MAC0DENF7T
地址/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小石洞村
你单位1.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但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2.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3.第二平台堆放的磷尾矿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4.第二平台堆放的磷矿石“三防”措施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十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三)“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云环通〔2022〕158号)情形的”第11条“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厅(局)已于 2024 年12月 24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8-18号)处以罚款32.1万元(叁拾贰万壹仟元整),并于 2024 年 12月26日送达你(单位)。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32.1万元(叁拾贰万壹仟元整)缴纳于指定国库账号内 ;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万涵,谭孝滟 电 话:087162121355
地 址: 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24号 邮政编码: 654100
该催告公开发布30日视为送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