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昆生环催〔2025 〕 8-15 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生环催〔2025 〕 8-15 号
当事人/姓名: 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伟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97249777Q
地址/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四方地工业园区
你单位1.“回转窑废气排口(脱硫废气总排口)在2024年8月24日至9月23日期间多次超标排放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污染物”;2.“未保证自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1.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的规定,我局已于 2024 年12月 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8-20号)处以罚款30.2万(大写:叁拾万贰仟圆),并于 2024 年 12月20 日送达你单位。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30.2万(大写:叁拾万贰仟圆)缴纳于指定国库账号内 ;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万涵,谭孝滟 电 话:087162121355
地 址: 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24号 邮政编码: 654100
该催告公开发布30日视为送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