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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5-07-14 09:53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滇昆东)文综罚字[2025]002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决定(滇昆东)文综罚字[2025]002号

发布时间:2025-07-1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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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滇昆东)文综罚字[2025]002

当事人:东川区一品书坊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92530113MA6MP59W7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艾霞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南段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2月27日17时33分至2025年2月27日 18时21分,接群众举报,东川区一品书坊涉嫌出售疑似非法出版物,昆明市东川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蕾(25010521005),黄原(2501059900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东川区一品书坊进行了检查,经询问负责人及现场检查,一品书坊从拼多多平台都棋方教材专营店购入《学练优》(数学一年级下册)共计112本,到货72本,已出售29本,剩余43本。该书定价45元每本,进货价23元每本,出售价25元每本。执法人员当场对剩余43本《学练优》(数学一年级下册)进行证据先行保存,同时将样书送至云南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样书为非法出版物。该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滇昆东)文综检(勘)字〔2025C-0000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云南省出版物鉴定意见书。

(处罚理由和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依照《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结合《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二)项、第四十三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725元(29本已售违法出版物×25元出售价);2、警告;3、罚款45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金库东川支库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东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071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