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资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国资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市监管企业主业管理,推动市监管企业 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国资国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指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 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企业。所属企业,指监管企业的各级独资、 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监管企业应围绕战略功能定位明确主责,根据主责 确定企业主业、培育主业。
(一)本办法所称主业,指监管企业围绕企业战略功能定位 开展的,有一定资产规模和持续盈利能力,能够增强核心功能、 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撑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业务;
(二)本办法所称培育主业,指具有一定发展基础并纳入监 管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 务。培育主业需要与主业有关联性,能发挥协同效应,有一定发 展基础,符合国家和云南省及昆明市鼓励类产业政策、产业未来
发展方向,且适应企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增长点的需要。
第四条 经核定的主业是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的未来方向,是监管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
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审定监管企业主业(培育主业)名称、主业(培育主业)目录、特别项目任务清单等;
(三)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体系及相应的管理长效机制;
(四)建立主业管理监测评价体系,根据监管企业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五)其他与监管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监管职责。
第六条 监管企业履行主业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
责:
(一)依据战略功能定位,通过充分研究论证,向市国资委提出主业(培育主业)名称、拟定主业(培育主业)目录、特别项目任务清单,审定或调整的预申请、申请;
(二)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坚持突出主业、聚焦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质量,负责所属企业主业调整和日常督;
(三)有序推动所属企业实施专业化重组整合与协同发展,按照“一企一业”、“一业一企”原则,实现一个子企业主要经营一类业务,一类业务主要由一个子企业专门运营;
(四)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严控非主业投资,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集中;
(五)建立相关评估体系,对自身及所属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开展动态分析评估,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自评报告;
(六)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二 章 核 定 标 准
第七条 监管企业确定主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战略发展和功能定位方向。监管企业应当遵循国家、云南省、昆明市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决策部署和经 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监管企业功能定位确定主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优化结构调整方向。监管企业主 业应围绕主责,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 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不断壮大实体经济,向提供公共服务、 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集中;向前瞻 性战略新兴产业集中。
(三)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监管企业应以战略功能定位为依据,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以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能有效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
(四)有利于增强核心功能。监管企业主业应与企业战略定位联动衔接,能够有效支撑企业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与战略目标和发展措施相匹配,聚焦企业布局的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坚决遏制过度负债堆积与主业无关的资产。
第八条 监管企业按照主业(培育主业)名称、主业(培育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配套管理。
第九条 监管企业确定主业的标准如下:
(一)监管企业主业的名称应当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1)、《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 统计局令第23号)及相关行业分类的名称,结合企业实际经营 发展情况,考虑产业组织形态、产业规模等因素,经总结概括后 予以确定,或采用约定俗成的产业名称。若国家修订行业分类标 准,则从其规定。
(二)主业名称确定后,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21)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以及国家市场 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形成主业(培育主业) 目录,明确对应的所属企业名称。强关联、高协同的业务,可以 按照不同产业链在同一主业(培育主业)名称下进行统一管理。
(三)原则上各监管企业申请核定的主业不超过3 个。主业 应长期作为企业支柱产业,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具备品牌、 技术、人才、资金、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能够支撑企业 高质量发展;
(四)申请核定1 个主业的,原则上该业务的资产总额、营 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至少有1 项占本企业合并会 计报表口径总额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70%。申请核定2个 以上主业的,单个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 人员等指标至少有1 项近三年平均不低于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口 径总额的30%;
第十条 培育主业。培育主业名称、目录拟定按照本办法第 九条确定。监管企业原则上可选取具备相应资源和产业链培育基 础的1-2 个业务作为培育主业,培育期一般不超过5 年。不得盲 目选育无资本实力、无技术能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以 及无关主业的存量业务作为培育主业。
第十一条 特别项目任务清单。符合国务院国资委“9+6” 产业或其他战略新兴产业;列入国家、云南省、昆明市决策部署 的产业和项目;承担昆明市重大战略布局任务、标志性产业链和 生态圈建设的重点项目和业务,未纳入监管企业主业(培育主业) 目录的,将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限定主业、培育主业、特别 项目任务清单内容和范围,严禁泛化主业、偏离主业发展;严格区分产业投资布局与业务场景应用边界,严禁无关多元、过度延伸低端产业链;严格把握主业与生产经营辅助性业务的关系,坚持独立经营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利润;严禁新增房地产、金融及准金融类行业作为主业,不得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第 三 章 核 定 程 序
第十三条 已设立的监管企业,主业、培育主业、特别项目任务清单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预申报。各监管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战略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市国资委提出主业、培育主业、特别项目任务清单申请;
(二)初审。市国资委组织对监管企业申报的主业、培育主业、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委内会审,与监管企业充分沟通,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各监管企业。
(三)正式申报。各监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反馈的初审意见对主业、培育主业、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履行决策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正式上报申报主业的相关材料。
(四)核定。市国资委对各监管企业报送的主业(培育主业)名称、主业(培育主业)目录、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审核确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监管企业应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已设立监管企业主业、培育主业、特别项目任务清单申报材料应包含:
(一)监管企业上报申请核定主业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定主业、培育主业、特别项目任务清单的依据;市场发展前景和核心竞争力;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产业发展目标及近3 年经营业务基础数据(主业和培育 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在岗员工情况及本企业 全年占比等);总结主业发展短板、问题清单。
(二)主业(培育主业)名称、主业(培育主业)目录、对应企业名录、特别项目任务清单明细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各监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四)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监管企业主业,应根据设立初期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主业、开展经营活动;核定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申报材料应包含:市委、市政府批复的公司组建方案及相关决策部署,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资料。
第 四 章 动 态 调 整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主业、培育主业审定后,原则上在5 年规划期内不作调整。监管企业根据改革发展的情况,认为确有 必要调整主业、培育主业、特别项目任务清单的,由监管企业向
市国资委提出调整申请,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监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按程序应对企业主业
进行调整。
(一)企业功能定位或发展战略出现重大调整;
(二)企业发生重大战略重组或专业化整合;
(三)企业因资产或股权划转导致的产业板块发生重大变化;
(四)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需要,市国资委可对市属监管企业主业、培育主业、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调整;
(五)其他所需调整。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培育业务在培育期5 年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在企业总量的占比达到 30%以上的,可转为主业;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培育能力不 足或不再具备培育条件的,视情况做出调整安排。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以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企业主业监 管,将主业管理纳入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主业动态检测、跟 踪管理和统计分析机制。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及时对主业、培育主业、特别项目任 务清单的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论证,涉及的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情况,要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充分披露,并于年底向市国资委报送主业发展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和投资管理应当加强联动。主业、培育主业、特别项目任务清单以外的投资事项,严格遵循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研究决定的投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和基金业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控以参股或基金形式投资主业、培育主业、特别项目任务清单之外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巡察监督、战略规划、法规合规、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评价、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监管企业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按照下列情形对主业、培育主业、特别项目任务清单之外的业务进行分类管理:
(一)非集团主业且未纳入培育范围,在技术、品牌、市场、人才等方面缺乏竞争优势,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低于集团及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两非两资”企业,将通过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破 产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
(二)盈利水平较高,有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对主业有辅助作用的,应当转型升级、融入主业产业链中。
(三)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短期无法退出的业务,应当加强对标挖掘、实行独立核算,实现自我造血、自我生存。
(四)符合专业化整合要求、与其他市属企业业务能够产生协同效应的,应当统筹优化整合到其他主业企业和优势企业。
第 六 章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健全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主业申报核定程序,或提交不实申报材料的,将责令其整改,拒不改正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所属企业主业日常监管不力,存在瞒报、漏保,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将约谈监管企业负责人;
(三)未经批准新增主业、培育主业、特别项目任务清单之外投资的,在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该项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相关指标值从考核中扣除,责令监管企业限期整改或限期退出,同时取消该企业和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四)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国资委。各县区国资委 可参照本办法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涉及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主业管理,有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