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职业经理人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东川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职业经理人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川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川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川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职业经理人(以下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在授权范围内运用专业的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负责实现监管企业经营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川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全资公司中,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职业经理人。
第四条 考核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市场化原则。遵循市场规律,以业绩为导向,实现薪酬与业绩紧密挂钩,体现职业经理人的市场价值。
㈡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标准明确统一,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㈢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在激发职业经理人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同时,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第二章 考核职责与组织
第五条 东川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监管企业的职业经理人考核管理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监管企业董事会负责具体组织。
第六条 监管企业成立职业经理人考核委员会,成员由监管企业董事、监事构成,负责拟定考核方案、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反馈和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七条 职业经理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㈠经营业绩。以监管企业年度的经济效益、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等关键业绩指标为核心,评估职业经理人的经营成果。
㈡管理能力。评估职业经理人的综合管理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战略规划与执行、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
㈢职业素养。评估职业经理人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精神等,确保职业经理人具备的责任感和职业素养。
㈣廉洁从业。评估职业经理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确保职业经理人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监管企业利益和形象。
第八条 指标权重及方式
㈠定量指标,权重70%。经营业绩考核,由监管企业考核委员会根据《昆明市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暂行办法》、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设定《职业经理人年度(任期)定量评价指标表》进行考核打分。《职业经理人年度(任期)定量评价指标表》每年根据实际进行优化调整。
㈡定性指标,权重30%。管理能力、职业素养考核,权重各5%,通过国资委评价(占比50%)、员工评价(占比50%)综合得出;廉洁从业考核,权重20%,由国资委通过审查资料、举报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周期
第七条 考核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㈠制定方案。区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情况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标准、方法及程序。
㈡自我评估。职业经理人根据考核方案进行自我评估,总结工作成绩与不足,提交书面报告。
㈢实施考核。由国资委组织监管企业职业经理人考核委员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研、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对职业经理人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㈣结果反馈。职业经理人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反馈职业经理人,说明考核得分、评级依据。
㈤结果应用。根据考核结果,决定职业经理人的薪酬调整、续聘、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考核周期分为:
㈠年度考核。每年对职业经理人的工作绩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㈡任期考核。在职业经理人的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任期考核,对其任期内的整体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第五章 考核公示与申诉
第九条 监管企业考核委员会将职业经理人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企业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职业经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监管企业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考核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十一条 根据职业经理人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㈠A级,完成考核目标值90分及以上;
㈡B级,完成考核目标值90分(不含至)80分(含);
㈢C级,完成考核目标值80分(不含)至70分(含);
㈣D级,完成考核目标值70(不含)至60分(含);
㈤E级,完成考核目标值60分以下。
第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薪酬与考核结果挂钩:
㈠A级,全额兑现当期绩效年薪;
㈡B级,兑现当期绩效年薪的70%;
㈢C级,兑现当期绩效年薪的50%;
㈣D级,兑现当期绩效年薪的30%;
㈤E级,除扣减当期全部绩效年薪外,由监管企业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E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职业经理人,监管企业董事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解聘。
第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监管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发其当期全部绩效年薪,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具体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㈠立即停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㈡根据调查结果,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职业经理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
㈢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㈣解除聘用合同,并视情况追索因其违规行为给监管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考核监督与追究
第十五条 考核监督
㈠东川区国资委负责对监管企业职业经理人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㈡监管企业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考核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记录,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同时,鼓励监管企业员工对考核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举报属实的,应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和保护。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㈠对于监管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对于因考核工作不力导致监管企业出现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监管企业董事会和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调整班子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属集团公司管理的下属独资、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的绩效考核,由集团公司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川区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