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川区马亮串串香)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字〔2024〕8-8号
单位:东川区马亮串串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LWT4KX3
法定代表人:马兴亮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碧云街南段
东川区马亮串串香违反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28日,昆明市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丽云(执法证号25010015632)、李文铝(执法证号25010015656)对东川区马亮串串香(以下简称“该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东川区马亮串串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涉嫌违反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以上事实,有证据证明:
1.2024年 2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东川区马亮串串香现场负责人(马兴亮)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东川区马亮串串香未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的事实;
2.东川区马亮串串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马兴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东川区马亮串串香有关人员身份信息;
3.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字〔2024〕8-8号)1份,证明东川区马亮串串香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及我局对东川区马亮串串香提出的整改要求和逾期不整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5.东川区马亮串串香提交《整改报告》1份,证明东川区马亮串串香在期限内,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字〔2024〕8-8号)要求完成整改。
东川区马亮串串香“烧烤店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东川区马亮串串香逾期未提交《听证、陈述或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8-9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之规定。处罚依据《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之规定“处罚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因子:①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不足10天(裁量等级2);③废气类别为餐饮油烟(经营)(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子: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年内1次,裁量等级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③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④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东川区马亮串串香处罚计算结果为人民币1.3万元(壹万叁仟元整),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决定:
针对东川区马亮串串香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3万元(壹万叁仟元整),要求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字〔2024]〕8-8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计1.3万元(壹万叁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纳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东川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24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71-6212238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