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川区老东川回族馆)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8-11号
餐饮店:东川区老东川回族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3MA6LUKEN2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古铜路下段
东川区老东川回族馆违反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7日,昆明市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对东川区老东川回族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正在经营,现场未发现油烟净化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4年3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东川区老东川回族馆经营者(马世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事实;
2.东川区老东川回族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马世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餐饮店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
3.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字〔2024〕8-17号)1份,证明该餐饮店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及我局对该餐饮店提出的整改要求和逾期不整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5.餐饮店2024年4月5日提交《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餐饮店已按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你餐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告知你餐饮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餐饮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餐饮店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我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不罚告(听)字〔2024〕8-10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你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并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十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我局对你餐饮店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对你餐饮店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24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联系电话:0871-6212238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