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东川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厅字〔2018〕32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办通〔2018〕79号)和《中共昆明市东川区委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东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区属各部门、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乡镇(街道)、区属各部门党委(党组)和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和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区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把安全生产作为区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区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区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纠错机制,制定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规定;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五)区委常委会每年听取1次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情况汇报,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
(六)支持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每年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1次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七)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区级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落实不低于本地综合考评总分值3.5%的要求,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组织1期党政领导干部集中培训,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
第六条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安排部署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研究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区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四)明确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每年至少检查考核1次相关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考核结果报本级党委和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五)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六)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保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保障、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能力提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安全投入,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七)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在高危项目审批和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推行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八)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九)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督查考核,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能力建设,明确人员。
第七条 区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区委副书记职责:统筹协调所分管的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职责: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干部交流任职机制,原则上从事安全监管工作5年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轮岗交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职责: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先进典型,开展舆论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信息,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五)区委统战部主要负责人职责:向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指导协调宗教协会、宗教场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工商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民营企业做好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区委政法委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争议的事宜进行协调处理。统筹协调政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犯罪行为。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综治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七)区委办公室主任职责:按照区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要求,适时安排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常委会进行研究;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党委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信息和动态,为区委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 区政府原则上由担任区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协调党委有关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专题会议,听取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构建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
第九条 区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与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健全和落实各行业(领域)、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考核。
(四)指导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严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油气管线、铁路建设、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等城乡安全重点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安全审批关,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落实到规划、立项审批、建设、管理等环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1次到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八)组织领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第十条 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作为党委会工作要点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委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四)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纠错机制,制定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规定;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五)支持人大主席团每年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1次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作用。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组织、宣传、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安排部署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研究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月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四)明确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每年至少检查考核1次相关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考核结果报本级党委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五)落实部门(站所)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各有关部门(站所)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清单,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保障、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能力提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安全投入,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七)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党委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党委副书记职责:统筹协调所分管的行业(领域)、部门(站所)安全生产工作。
(二)纪委书记主要职责: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委员职责:加强安监站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干部交流任职机制,原则上从事安全监管工作5年的中层干部应当进行轮岗交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站所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宣传委员职责:指导安监站和相关站所,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媒体平台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先进典型,开展舆论监督。指导安监站及有关站所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信息,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委员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协调党委有关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专题会议,听取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构建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站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与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站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健全和落实各行业(领域)、站所负责人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站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考核。
(四)指导督促分管行业(领域)、站所严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油气管线、铁路建设、弃土消纳场等城乡安全重点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安全审批关,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落实到规划、立项审批、建设、管理等环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站所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1次到分管行业(领域)、站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站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站所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八)组织领导分管行业(领域)、站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区属各部门领导干部负责认真落实区委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监管责任清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及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工作。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支持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所主管业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督促,在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准入、厂房设置、项目建设、生产工艺技术和设施设备等方面把好安全生产条件关,指导督促所主管行业(领域)内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支持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三)区属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在机构、干部队伍建设、资金、规划项目、科技支撑、宣传教育、市场监管、应急处置、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等方面,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持保障;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别抓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六条 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和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每年应进行1次专项督查或督办。
第十七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巡查(专)员、监察(专)员,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区委组织部门负责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的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区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区委组织部门负责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九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区委、区政府或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在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按照规定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约谈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巡查、约谈结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及技术创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区委、区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区委、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上级政府挂牌督办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提拔任职或转任重要岗位。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支持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商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