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东川航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催告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东生环催〔2024〕14号
当事人/姓名: 昆明东川航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昆明东川航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530113MA6P8UXU1R
地址/住址: 昆明市东川区碧谷街道板河口
你(单位)在东川区板河口原黄磷厂内露天堆存大量砂石料,堆存面积约为270平方米,“三防”措施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未设置围挡或覆盖裁量等级为3、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1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未造成社会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一次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我局已于2022年10 月8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生环罚字〔2022〕21号),并于 2022年10月8日送达你(单位)【我局于 2022 年 10月 15 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 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将2.9万元(贰万玖仟元整)缴纳于指定国库账号内 ;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厅(局)将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催告公示30天视为送达
联 系 人: 万涵 王丽云 电 话: 62121355
地 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桂苑街24号 邮政编码: 654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