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4-04-1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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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项目名称 | 四字简称 | 补贴区级主管部门 | 补贴政策文件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政策咨 询电话 | 备注 | |||
一级项目序号 | 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序号 | 二级项目名称 | ||||||||
1 | 易地扶贫搬迁大型进城安置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水电物管费减免补贴 | 1 | 易地扶贫搬迁大型进城安置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水电费减免补贴 | 易迁水电 | 区发展改革局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点搬迁贫困群众物管费等减免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农〔2020〕190号)、《关于延续易地扶贫搬迁以奖代补和大型进城安置区脱贫搬迁群众水电物管费减免补贴等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易地〔2023〕696号) | 列入“十三五”国家规划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在易地扶贫搬迁大型进城安置区(安置建档立卡搬迁人口200户800人以上)内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上述安置区内从非脱贫户中识别的防返贫监测对象(边缘易致贫户和部分突发严重困难户)。 | 减免补贴按照“当年使用、次年兑付”的原则进行兑付和清算,搬迁群众应按有关规定正常缴纳水费、电费。水电费补贴标准:2023-2025年给予每户2立方米/月用水补贴和4千瓦·时/月用电补贴。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名单→审核(区乡村振兴局、区发改局)→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2808 | |
2 | 易地扶贫搬迁大型进城安置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物管费减免补贴 | 易迁物管 | 区发展改革局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点搬迁贫困群众物管费等减免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农〔2020〕190号)、《关于延续易地扶贫搬迁以奖代补和大型进城安置区脱贫搬迁群众水电物管费减免补贴等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易地〔2023〕696号) | 列入“十三五”国家规划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在易地扶贫搬迁大型进城安置区(安置建档立卡搬迁人口200户800人以上)内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上述安置区内从非脱贫户中识别的防返贫监测对象(边缘易致贫户和部分突发严重困难户)。 | 减免补贴按照“当年使用、次年兑付”的原则进行兑付和清算,搬迁群众应按有关规定正常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补贴标准:2023-2025年减免25%。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名单→审核(区乡村振兴局、区发改局)→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2808 | |||
2 | 老年人高龄津贴 | 3 | 高龄津贴 | 区民政局 |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71号)、《关于落实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昆老字〔2008〕01号)、《关于安排下达2018年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经费的通知》(昆财社〔2018〕113号) | 凡具有东川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 80-89周岁:60元/人·月;90-99周岁:12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500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区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67129 | ||
3 | 老年人服务补贴 | 4 | 服务补贴 | 区民政局 |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3〕2号)、《关于认真落实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 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民联发〔2023〕11 号) | 具有东川区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 50元/人/月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区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67129 | ||
4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补助 | 5 | 孤儿助学 | 区民政局 |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民办〔2019〕25号) | 已认定为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就读的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2500元/人·季度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区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67129 | ||
5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6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孤儿补助 | 区民政局 |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云民福〔2011〕5号)、《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19〕2号)、《关于落实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昆民联发〔2020〕22号)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分散供养:1374元/人·月;集中供养2074元/人·月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区民政局)→基本生活费发放 | 0871-62167129 | |
7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特困生活 | 区民政局 | 《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昆民通〔2023〕6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3号)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全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提高到947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榜公示名单需镇级、村级两级盖章在所属村上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民主评议→确认→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二榜公示名单需民政局、镇级、村级三级盖章在所属村上公示→供养金发放(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 | 0871-62151001 | |||
8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特困护理 | 区民政局 | 《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昆民通〔2023〕6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3号)。 | 按规定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并承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职责的照料服务人个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 | 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省级标准执行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榜公示名单需镇级、村级两级盖章在所属村上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民主评议→确认→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二榜公示名单需民政局、镇级、村级三级盖章在所属村上公示→供养金发放(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 | 0871-62151001 | |||
9 | 特困人员丧葬医疗补贴 | 特困丧葬 | 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 | 1.丧葬补贴发放到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供养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2.医疗等涉及特困人员的其他补贴发放到特困人员本人、监护人或供养机构账户。 | 1.丧葬补贴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执行。 2.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供养经费支持。 | 由各乡镇(街道)核实照料相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审批→申报特困人员死亡丧葬补贴→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 | 0871-62151001 | |||
10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 | 区民政局 |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3〕7号要求,《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146号),《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东川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东政规〔2023〕1号规定。 | 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事件,以及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的有关规定。 | 1.支出型救助标准。支出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或单次申请救助金额较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当年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含)。 2.急难型救助标准。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乡镇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民主评议→上报民政局审批→(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 | 0871-62151001 | |||
11 | 低收入 人群价 格临时 补贴 | 价格临补 | 区民政局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7〕20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39号)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困难群众。 | 启动条件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补贴标准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乘以全省月平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取整。 | 不需申报,按在册对象名单发放 | 0871-62167129 | |||
12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 | 区民政局 | 《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昆民通〔2023〕6号) | 城市低保家庭 | 城市低保标准为:728元,实行差额发放。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民主评议→确认→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低保金发放(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 | 0871-62151001 | |||
13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 | 区民政局 | 《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昆民通〔2023〕6号) | 农村低保家庭 | 农村低保标准为:6060元/年,分为三档,第一档:6060元/年;第二档:5460元/年;第三档:4860元/年。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民主评议→确认→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低保金发放(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 | 0871-62151001 | |||
6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1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 困残生补 | 区民政局 | 《关于印发昆明市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6〕70号)、《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昆民联发〔2022〕1号 ) | 具有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90元/人·月 |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级残联)→审定(区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67129 | |
1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残护补 | 区民政局 | 《关于印发昆明市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6〕70号)、《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昆民联发〔2022〕1号 ) | 残疾人等级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 一级11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 |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级残联)→审定(区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67129 | |||
7 | 公共就业服务补贴 | 16 | 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 就业补贴 | 区人社局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发放工作的通知》 | 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区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 | 给予个人5000元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 补贴申报→审核→公示→发放(区人社局) | 0871-62128773 | |
17 | 一次性交通补助 | 交通补贴 | 区人社局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进一步做好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优化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和经办流程的通知》(云人社通〔2023〕27号) | 东川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照跨省务工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 补贴申报、初审(村社区)→复审(乡镇街道)→终审、公示→补贴发放(区人社局) | 0871-62138606 | |||
18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创业补贴 | 区人社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6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 退役军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函〔2023〕164号) | 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和退役3年内(含退役当年)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创业人员。 | 每人不超过30000元一次性补贴。 | 补贴申报、初审(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评审、公示(市级)→补贴发放(区人社局) | 0871-62128773 | |||
19 | 高校毕业 生求职创 业补贴 | 求职创业 | 区人社局 | 《云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19〕85 号)、七部门《关于做好全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55号)、《云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自愿申请的 8 类高校毕业生(含中职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求职创业补贴。第1类: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第2类: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第3类:3个涉藏地区;第4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5类: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第6类:特困救助供养家庭;第7类:贫困残疾人家庭;第8类:脱贫户家庭毕业生。 | 1000 元/人,每人在一个教育阶段只可享受一次。 | 补贴申报(学校)→审核、公示→补贴发放(区人社局) | 0871-62138525 | |||
20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乡村公岗 | 区人社局 | 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试行) 》(云人社通〔2021〕81号)、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人社通〔2022〕121号)、关于印发《昆明市东川区2022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调整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22〕67号)、东川区就业脱贫攻坚分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促进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东川户籍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脱贫人口或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劳动力。 | 脱贫劳动力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800元/人.月,监测帮扶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1200元/人.月。 | 补贴申报、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公示(区人社局)→终审(区财政局)→补贴发放(区人社局) | 0871-62138523 | |||
21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社保补贴 | 区人社局 |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24]7号) | 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区域户籍人员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大龄失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 符合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后,按个人实际缴费的1/2兑付。 | 补贴申报、初审(村社区)→复审(乡镇街道)→终审、公示→补贴发放(区人社局) | 0871-62160706 | |||
22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社保补贴 | 区人社局 |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24]7号) | 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 符合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后,按个人实际缴费的1/2兑付。 | 补贴申报、初审(村社区)→复审(乡镇街道)→终审、公示→补贴发放(区人社局) | 0871-62160706 | |||
8 | 地质灾害防治补助 | 23 |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 | 群测群防 | 区自然资源局 |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3] 11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云国土资〔2014〕28 号) | 从事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预警报告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人员。 | 每年每名监测员补助不低于 1500 元,其中:州(市)安排每名监测员补助经费不低于 1000元,县(区)级安排每名监测员补助经费不低于500元。 | 村(居)委会进行公选每村2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批→县(区)级自然资源局备案、核实→向县(区)级财政部门申报补助经费→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51638 | |
9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24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危房改造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度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23〕115号)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度昆明市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建通〔2023〕256号)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其中5类人员不能纳入改造对象: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扶持且达到“安全稳固、遮风避雨”标准的;一户多宅且有安全住房的;已在县城或其他地方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类违建或宅基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农房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 1.8万元/户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审批(每个环节进行公示)→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50220 | |
10 | 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25 | 耕地补贴 | 区农业农村局 | 2024年是否继续执行,以财政部资金下达等有关文件为准。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根据上级拨付资金及往年结转结余资金总额÷全区核实给予补贴的土地确权面积测定=补贴标准 | 申报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村组公示→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2934 | ||
11 | 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 | 26 | 种粮补贴 | 区农业农村局 | 2024年是否继续执行,以财政部资金下达等有关文件为准。 | 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土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根据本次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全区实际播种粮食面积=补贴标准 | 申报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村组公示→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2934 | ||
12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27 | 农机购置 | 区农业农村局 | 国家2024年新一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出台后,按要求调整。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全省范围内同一档次内全部产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具体档次补贴额度详见《云南省2021-2023年农村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第一批)》《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第二批)》和《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 购机者个人申请→县级农机部门审核→网上公示→县级农机部门申请结算→县级财政部门复核→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2934 | ||
13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28 | 中央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草原补奖 | 区农业农村局 | 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 | 全区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 | 1.草原禁牧补助,每亩补助7.5元。 2.草畜平衡奖励,每亩奖励2.5元。 | 农户申请→村、组审核→镇级复核、公示→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2934 | |
14 | 农村厕所革命户厕改造补助(个人自建部分) | 29 | 户厕补助 | 区农业农村局 | 2024年是否继续执行,以财政部资金下达等有关文件为准。 | 纳入年度任务,实施农村户厕新建改建的农户(个人自建,非统建)。 | 每户补助1000元 | 农户申请→村、组监督实施→镇级验收、公示、申报补贴→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2934 | ||
15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 30 | 小额信贷 | 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 《东川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东政办发〔2021〕92号) | 建档立卡脱贫户、未消除监测户 | 按照贷款额度实施利息全额贴息 | 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复审→区乡村振兴局审定农户身份→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发放 | 0871-62128116 | ||
16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31 | 雨露计划 | 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 《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云乡振发〔2022〕51号) | 建档立卡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 | 职高1500元/学期/人、中专2000元/学期/人、大专和职业本科2500元/学期/人。 | 学生申请→区乡村振兴局审定学生身份及申请资料→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8116 | ||
17 | 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 32 | 失独抚慰 | 区卫生健康局 | 《关于下发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口发〔2013〕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16〕321号) | 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 | 5000元/户;离婚的单亲家庭2500元/户;丧偶的单亲家庭5000元/人。 | 申请(本人)→审核(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卫健局审核)→备案(向市卫健委备案)→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325 | ||
18 | 城乡部分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 | 33 | 独生奖学 | 区卫生健康局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04〕13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16〕321号) | 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 | 小学160元/年、初中260元/年、考取高中一次性奖励1000元、考取大专一次性奖励1200元、考取大学本科一次性奖励2000元。 | 申请(本人)→审核(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卫健局审核)→备案(向市卫健委备案)→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325 | ||
19 |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 | 34 | 计生医保 | 区卫生健康局 | 《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标准和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云卫家庭发〔2018〕1号) | 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农村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女绝育户补助标准为180元/人·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全额资助。 | 申请(本人)→审核(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区卫健局确认)→备案(向市卫健委备案)→区医保局反馈参保名单→补助资金转入区医保局指定账户 | 0871-62121325 | ||
2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35 | 计生奖励 | 区卫生健康局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云财教〔2012〕88号)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户籍为农村居民(含半边户,不包括农转非) | 独男家庭为960元/人·年、独女家庭为1080元/人·年,子女死亡或现无子女为1200元/人·年。 | 申请(本人)→审核(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区卫健局确认)→备案(向市卫健委备案)→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325 | ||
21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36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 | 伤亡特扶 | 区卫生健康局 |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为46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为590元/人·月。 | 申请(本人)→审核(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区卫健局确认)→备案(向市卫健委备案)→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325 | |
37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其它家庭) | 其他特扶 | 区卫生健康局 |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人员。 | 三级并发症人员260元/人·月,二级并发症人员390/人·月,一级并发症人员520元/人·月。 | 申请(本人)→审核(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区卫健局确认)→备案(向市卫健委备案)→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325 | |||
22 | 一次性生育补贴 | 38 | 生育补贴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22〕28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人口家庭发〔2022〕3号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 申请(本人)→审核(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区卫健局确认)→备案(向市卫健委备案)→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325 | ||
23 | 育儿补助 | 39 | 育儿补助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22〕28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人口家庭发〔2022〕3号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按年发放800元育儿补助。 | 申请(本人)→审核(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区卫健局确认)→备案(向市卫健委备案)→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325 | ||
24 | 基本药物补助 | 40 | 村卫生室补贴 | 基药补助 | 区卫生健康局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云南省财政部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社〔2023〕36号) | 在岗乡村医生 | 由县级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地方财力和绩效等因素计算并确定补贴标准(其中省级补助资金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 | 各乡镇卫生院上报名单→确认(区卫健局确认)→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131 | |
41 | 提高乡村医生定额补助 | 定额补助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37号) |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不低于每年3000元的在岗乡村医生 | 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 | 各乡镇卫生院上报名单→确认(区卫健局确认)→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131 | |||
25 | 昆明市计生两项政策补助 | 4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补助 | 昆明特扶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共昆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7〕6号) | 独生子女伤残和失去独生子女的夫妻。 | 200元/人·月 | 申请(本人)→审核(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区卫健局确认)→备案(向市卫健委备案)→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325 | |
43 | 低保独生子女家庭生活补助 | 计生低保 | 区卫生健康局 | 《中共昆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7〕6号) | 低保的独生子女家庭。 | 100元/户·月 | 申请(本人)→审核(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区卫健局确认)→备案(向市卫健委备案)→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325 | |||
26 |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 44 | 优抚补助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退役发〔2023〕91号)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人员、部分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标准如下: 1.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补助标准根据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分类补助。 2.中央财政补助烈士遗属每人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0740元;省级财政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40元。 3.中央财政补助抗战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2862.4元,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2502.4元;省级财政补助抗战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848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512元,新中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356元。 4.中央财政补助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人每年7560元,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90元。 5.中央财政补助“两参”人员每人每年8060元,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020元。 6.中央财政补助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年8280元。 7.中央财政补助部分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688元。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6490 | ||
27 | 优抚对象节日慰问补助 | 45 | 春节、八一慰问经费 | 优抚慰问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优抚对象慰问工作的通知》(云民〔2015〕31号)、《东川区综合运用现有政策做好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解困工作实施方案》(东办通〔2013〕108号) | 重点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 | 春节、八一,每人每次慰问资金不低于200元。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6490 | |
28 | 低收入人群价格临时补贴 | 46 | 价格补贴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39号)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 启动条件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补贴标准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乘以全省月平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取整。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6490 | ||
29 |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 | 47 | 优抚困难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退役发〔2021〕76号) |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 | 每人每月400元,省级财政承担20%,州(市)、县(市、区)财政承担80%。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6490 | ||
30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 48 | 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 中央冬春 | 区应急管理局 |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6号) | 受灾困难群众 | 以中央要求为准。 | 户申请→村级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区级审批→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2892 | |
49 | 省级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 省级冬春 | 区应急管理局 | 《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1〕1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白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云应急〔2022〕56号) | 受灾困难群众 | 1.具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大伤病情况之一,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具有因灾住房损环、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3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视情况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15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酌情发放救灾衣被。 | 0871-62122892 | ||||
31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50 | 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家生态 | 区林业草原局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7〕215号 | 所属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 | 10元/亩/年 | 国家、省、市部门统一组织划定公益林范围→区林草部门按照省、市部门划定成果下达补偿任务→乡镇制定补偿分配方案→乡镇将补贴对象花名册进行公示→乡镇将补贴对象花名册报区林草局→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560 | |
51 | 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省级生态 | 区林业草原局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7〕215号 | 所属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 | 10元/亩/年 | 省、市部门统一组织划定公益林范围→区林草部门按照省、市部门划定成果下达补偿任务→乡镇制定补偿分配方案→乡镇将补贴对象花名册进行公示→乡镇将补贴对象花名册报区林草局→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560 | |||
32 | 昆明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52 | 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昆明生态 | 区林业草原局 |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林业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农〔2017]255号)的规定 | 所属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 | 10元/亩/年 | 省、市部门统一组织划定公益林范围→区林草部门按照省、市部门划定成果下达补偿任务→乡镇制定补偿分配方案→乡镇将补贴对象花名册进行公示→乡镇将补贴对象花名册报区林草局→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560 | |
33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53 | 生态护林 | 区林业草原局 | 《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林规〔2022〕3号 | 脱贫人口范围内,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等资源管护人员。 | 人均8040元/年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公示护林员选聘事项→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进行资格(材料)初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对提交的材料再次进行资格(材料)审核→情况反馈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对拟聘用人员在村驻地进行公示→对公示满7天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用人单位按月进行考核并提供发放花名册报区林草局→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1560 | ||
34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 54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贴 | 退耕还林 | 区林业草原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 ) | 东川区2020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 | 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统一为2000元/亩 ,补助资金分五年兑现,其中:国家级每亩补助1200元(工程期第一年补助500元/亩,第三年补助300元/亩,第五年补助400元/亩)。 | 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检查验收合格→印发验收报告→区林业草原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乡镇林业站依据验收报告核对农户信息后进行公开公示→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5974 | |
55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贴 | 退耕还林 | 区林业草原局 | 《关于完善市级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17〕40号 ) | 东川区2020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 | 市级配套补助800元/亩(第二年和第四年每年补助400元/亩)。 | 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检查验收合格→印发验收报告→区林业草原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乡镇林业站依据验收报告核对农户信息后进行公开公示→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5974 | |||
56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还林延长 | 区林业草原局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 东川区2016—2019年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的农户 |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500元,每年每亩100元。 | 区级下达资金分配计划→乡镇(街道)拟定兑现登记表→公开公示→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5974 | |||
35 | 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补助 | 57 | 残疾人就业创 业示范户补贴 | 扶残创业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助残就业“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云残发〔2024〕号 )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是指由残疾人(残疾人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 创办的有一定规模的实体经济组织。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补贴标准为每户一次性补贴1万元。 | 本人向乡镇残联申请→镇残联初审→公示→区残联复审→市残联审核→省残联确认→资金发放 | 0871-62155256 | |
58 |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求职补贴 | 助残求职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就业促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19〕102号) | 东川籍当年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乡镇残联申请→镇残联初审→公示→区残联复审→市残联审批→省残联备案→资金发放 | 0871-62155256 | |||
59 | 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补贴 | 帮残转移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残发〔2019)106号) | 转移到省外、省内就业并具有一定转移就业带头示范作用的农村残疾人 | 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带头人补贴标准为:1.省外转移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2.省内转移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 | 本人向乡镇残联申请→镇残联初审→公示→区残联复审→市残联审批→省残联备案→资金发放 | 0871-62155256 | |||
36 | 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补助 | 60 | 取证补助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补助办法(试行) 》(昆残发〔2015〕77 号) 、《关于对〈昆明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昆残发〔2015〕55号) 、〈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 〉(昆残发〔2015〕77 号)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昆残发〔2020〕9 号) | 具有东川区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条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C5(含)型以上驾驶证的残疾人。 | 本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残疾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以下取证时间段给予相应补助:1.2009 年 12 月31日前取得C5 (含) 型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每人补助资金 1000 元。2.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5年 10 月 7 日取得 C5 (含)型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 每人补助资金 2000 元。 3.2015 年 10月 8 日(含) 后取得 C5(含)型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每人补助 资金 2500 元。 | 申请人向乡镇残联申请→镇残联初审→公示-区残联复审→市残联备案→市区两级次年度资金预算→次年度资金发放 | 0871-62155256 | ||
37 | 昆明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 | 61 | 自主创业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昆明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试行) 》(昆残联发〔2010〕3 号) 、《昆明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试行) 》(昆残联发〔2010〕11号) | 具有东川区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 16 -60周岁,女 16 -55 周岁) 有民事行为能力,首次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残疾人。 | 2010 年 5 月 10 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 0.5 万元; 个人补助 0.4 万元。2016 年 10 月 1 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 1.5 万元;个人补助 1 万元。 | 当年度本人向区残联申请→镇残联初审→区残联复审→公示→市残联审批→市区两级次年度资金预算→次年度资金发放 | 0871-62155256 | ||
38 | 昆明市残疾人教育助学补助 | 62 | 大、中专、在校高中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 | 残疾助学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关于开展资助贫困残疾人大、中专学生工作的通知》(云残发〔2003〕 75 号)、《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实施方案》(云残发〔2022〕18 号) | 1.被国家承认学历的省内外大、中专院校当年度录取的东川区户籍持有残联核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 2.完成国家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的东川户籍持有残联核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入学时未申请助学补 助的,毕业时凭毕业证书可以向区残联申请一次性补助。 3.东川区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全日制在读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可享受一次性高中阶段助学补助。 | 助学补助标准:大学本科及以上每人 3000 元,大专生每人 2000 元,中专生每人1000 元;在校高中残疾学生每人 1500 元、残疾人子女每人 1000 元。 | 申请人向区残联申请→学校盖章证明→镇残联初审→公示→区残联审批→资金发放 | 0871-62155256 | |
39 | 昆明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取证补助 | 63 | 取证补助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昆明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 》(昆残发〔2015〕55 号)、《关于对〈昆明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 (昆残发〔2015〕55 号) 、〈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取证补助办法(试行)〉(昆残发〔2015〕77号) 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昆残发〔2020〕9号) | 具有本东川区户籍和持证残疾信息, 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 16 -60周岁,女 16 -55 周岁) 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自主参加分散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残疾人。 | 残疾人完成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任一证书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1.培训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 2000 元),给予全额补助。2.培训费用在2000 元以上的,补助 2000元。每名残疾人最多享受 2次培训补助,且每次申报的时间间隔必须在 2 年以上。参加同一技能晋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晋升一个级别,给予1000 元的奖励,每人最多享受 2 次晋级奖励。 | 申请人向乡镇残联申请→镇残联初审→公示-区残联复审→市残联备案→市区两级次年度资金预算→次年度资金发放 | 0871-62155256 | ||
40 | 昆明市残疾人春节慰问补助 | 64 | 春节慰问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开展2024年“春节”走访慰问残疾人活动的实施方案》 | 慰问最困难残疾人、残疾人模范代表、残疾人优秀代表 | 每人300元。 | 村委会集中讨论确认慰问对象→公示-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进行资金发放 | 0871-62152039 | ||
41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65 | 燃油补贴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发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补贴260元。 | 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购车发票等)到东川区政务中心残联窗口申请并填申请表→由残联预审核并于5月31日前代录入“全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进行预申请(6月1日收到的申请视为下年申请)→上级从平台中审核后根据预申请情况于次年年头下拨资金→区残联根据资金发放前持证情况进行核实后进行发放 | 0871-62156256 | ||
42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直补资金 | 66 | 移民直补 | 区水务局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 600元/人*年 | 乡镇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情况汇总表,区级部门按照核减情况表制作发放名单,从一卡通平台申报发放。 | 0871-64984611、0871-64984622 | ||
43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 67 | 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 精准补贴 | 区财政局 区水务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 东财联发〔2023〕14号关于印发东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东川区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 | 1.节水奖励标准依据定额用水量(计划指标)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奖励标准暂定为实际用水单价的10%-30%。区财政、发展改革、水务、农业农村局可按照“以收定支、量力而行、鼓励激励”的原则,根据每年筹集到的资金情况在此奖励标准范围内进行上下浮动调整。 2.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所筹资金额度确定,且优先补贴符合条件的粮食作物种植用水主体,重点补贴困难农户。 | 用水农户向管水主体申请→管水主体拟定奖补方案并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管水主体逐级向乡镇(街道)、区水务局提出奖补申请→补贴资金发放。 | 0871-621226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