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2024)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提高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和本标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前,要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后评估、备案等程序。
(二)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全区生态环境领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局党组同意后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