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司法局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 目录标准(试行)
为规范东川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切实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昆政办函〔20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昆明市东川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一)下列事项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1.制定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司法行政领域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本行政区域关于司法行政的各类重点专项规划;
3.政府投资的司法行政重大建设项目;
4.需经区委、区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5.其他对司法行政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1.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
2.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3.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4.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5.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三)有关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昆明市东川区司法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