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 包保责任制
东川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
包保责任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网,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风险。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 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制度的通知》(云应急〔2020〕30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制度的通知》(云安〔2022〕20号)等文件要求,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实行实行乡(镇、街道)以上政府领导包保责任制,逐一明确包保责任人。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川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的范围
(一)全区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非煤地下矿山。
(二)全区正常运行和停用的尾矿库。
二、落实包保责任人
根据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的情况,实行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明确每一个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的包保责任人。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包保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每半年至少检查和调研一次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并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推进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正常运行,督促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巡查;
(五)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时启动辖区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妥善处置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突发事件。
附件:1.东川区非煤地下矿山基本情况及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名单
2.东川区尾矿库基本情况及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名单
附件1:东川区非煤地下矿山基本情况及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名单
附件2:东川区尾矿库基本情况及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