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铜都街道权责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3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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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 主体 | 职权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请细化)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3年5月7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 号)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在建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辖区内住房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住房建设中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1、审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许可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说明:要求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勘测: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颁布,2005年7月15日修订发布)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1、检查责任:汛期或汛前定期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汛责任、预案、物资、队伍准备情况,以及动员部署、防洪调度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处置责任: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防洪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防汛准备责任、预案措施为落实的不提出整改措施的; 2、对存在防洪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不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 4、不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第三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4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1、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2、发现安全隐患当面告知,要求及时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排水设施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不低于两人)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其中至少有两人持有行政执法证,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查检测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口头或书面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改正,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回复整改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排水设施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整改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2007年11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 1、检查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处置责任: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其他责任: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2008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8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9号)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2、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发布通过,自2008年6月1日实施。)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9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10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1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1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措施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事后责任:当违法情况经确认改正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应当行政强制而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政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1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生育登记 | 行政确认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15年9月25日修订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改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庆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14 | 铜都街道办事处(初审)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七施行,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报东川区人民政府审批;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管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作出同意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政府救助 | 法定职权 |
1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初审)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 号)第二部分第一条: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0〕161 号)第四部分第一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报东川区人民政府审批;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管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救助资金由东川区民政局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 | 法定职权 |
1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初审)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高法院 高检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医保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 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报东川区人民政府审批;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管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救助资金由东川区民政局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 | 法定职权 |
1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初审)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报东川区人民政府审批;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管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作出同意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救助资金由东川区民政局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 | 法定职权 |
18 | 铜都街道办事处 (初审)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报东川区人民政府审批;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管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的文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救助资金由东川区民政局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 | 法定职权 |
19 | 铜都街道办事处 (初审)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救助资金由东川区民政局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 | 法定职权 |
20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3、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九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2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九条规定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整改责任: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并取消其救助资格;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为把关不严导致大量不符合享受条件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金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 2、应不及时发放救灾金导致大量受灾人员未及时享受资金的。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7月8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2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定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予以处罚等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2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和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领导审批(对重大处罚应征询法治机构审核意见并提交集体讨论)。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送达并签署《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24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1998年11月4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折叠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依据材料,对其进行建档、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调整、变更、撤换居民公约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2、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2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送达责任:各级卫生医疗部门及相关单位; 5、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 2007年8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2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1、催告: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事后监管: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2、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3、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4、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它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2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民间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防化解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当依法主动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 1、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民事纠纷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2、调解:注重当事人隐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协议履行: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纠纷不予受理; 2、在调解阶段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向纠纷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造成不公平调解的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3、案件协议达成后对案件不进行回访,对于协议内容不当当事人要求变更不予采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法律援助 | 法定职权 |
28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1、立案环节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非法用人单位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社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29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者东川区政法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30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告知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2、参与并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者东川区政法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3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农村住房建设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 号)第二十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实行验收制度。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准建证最后一栏,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 | 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应当办理准建证。准建证应当由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合格后发放。未取得准建证的,一律不得施工。准建证核定的内容为: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图纸(设计单位、抗震措施、层数、层高、建筑风格)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证书;竣工期限;查验现场是否符合施工条件;明确宅基地划定范围。准建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者东川区政法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3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初审)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令 2007 年第 162 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审核,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审核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审核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3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30日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34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第 3 号)第六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及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信息,做好信息审核,加强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 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3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1、宣传教育: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2、治理保护: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有效减少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强对农业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3、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水土保持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承担本辖区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地点; 4、制止上报: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正确履行保护责任,未采取预防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 2、对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现场取证并上报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3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 2016 年第 9 号)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 3、上报环节责任: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4、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3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复核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部门规章:《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008 年第148 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2011〕11 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依托辖区老年人户籍基础信息,提前2个月筛查出辖区内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帮助其申请老年生活补助。 1、受理阶段责任:个人申请,由本人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和《农村籍退役老兵生活补助审批表》,向户籍地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户籍地,入伍时间,退役时间,人员类别情况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呈报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政府救助 | 法定职权 |
38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兵役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审核;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审查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登记、审查的; 4、在登记、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登记、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第3次修正)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7月29日审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39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体育总局令 2006 年第 9 号)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全省性健身气功活动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经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文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定职权 |
40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住宅行为进行查处 | 行政处罚 |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宅基地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开工查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安全质量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 |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违法建筑的处置,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4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未将遗体安葬在公墓内或指定区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行搬迁,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诚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事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殡葬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4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未按规定进行丧事和祭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丧事和祭祀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街道、公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游丧以及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行为。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市容和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城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诚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事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殡葬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4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绿化检查 | 行政检查 |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区责任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是否落实了管养责任制、占用绿地是否报审、树木安全措施、名木古树保护责任等。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绿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44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移送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 (五)不履行巡查、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和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4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烟花爆竹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设和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点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特别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的管控和检查。对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情形进行查处,依法实施处罚 | 因监管不到位或者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情节严重的或者履职不到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4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 (一)执法机关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定查处程序进行查处; (二)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4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督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 | 其他行政权力 | 《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二)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为使用单位;(四)出租、出借电梯,或者含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 |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3.建立电梯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4.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对电梯事故隐患和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核实事故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48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完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并邀请村务监督机构、村民代表进行验收,实地查验农村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村村民及建设承揽人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并邀请村务监督机构、村民代表进行验收,实地查验农村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村村民及建设承揽人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农村村民住宅通过验收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档案,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行政部门备案,并逐步实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数字化管理。 |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违法建筑的处置,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49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上一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调解。 | 《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三)负责财务工作业务培训,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四)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工作;(五)调解农村集体资产争议。 | 《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私分、截留、挪用、侵占等侵害集体资产行为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偿还,不能返还的,作价赔偿,并对个人处应当偿还或者赔偿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1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一)产权的取得、变更、消除未备案的;(二)合同未备案的;(三)年终收益分配方案未备案的;(四)会计人员离任未备案的。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提供、隐匿或者销毁账簿、凭证、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不按照规定公示的;(四)不按照规定评估的;(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六)其他违规行为。 | 《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的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50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建议依法实行罢免 | 其他行政权力 | 《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建议依法实行罢免:(一)不依法实施村务公开的;(二)不依法答复村务公开意见的;(三)违法干预村务公开或者妨碍对村务公开监督的;(四)对向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实施打击报复的;(五)损毁村务公开档案的;(六)弄虚作假的;(七)其他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 | 《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建立检查、考评、奖惩制度。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制度。农业部门负责村务公开中集体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监管制度,推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 《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建议依法实行罢免:(一)不依法实施村务公开的;(二)不依法答复村务公开意见的;(三)违法干预村务公开或者妨碍对村务公开监督的;(四)对向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实施打击报复的;(五)损毁村务公开档案的;(六)弄虚作假的;(七)其他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 | 《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5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在丧事和祭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 其他行政权力 |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丧事和祭祀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街道、公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游丧以及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市容和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城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诚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事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殡葬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5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物业服务的日常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属地管理职责:......(五)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设施实施日常检查,指导物业服务人员履行法定义务。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2.处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置。 3.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的监管检查,指导和协调,依法维护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国家机关及相应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政府规章:《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5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 其他行政权力 |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六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属地管理职责:......(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调节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2.处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置。 3.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的监管检查,指导和协调,依法维护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国家机关及相应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政府规章:《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54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六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属地管理职责:......(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2.处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置。 3.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的监管检查,指导和协调,依法维护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国家机关及相应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政府规章:《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5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款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2.处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置。 3.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的监管检查,指导和协调,依法维护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国家机关及相应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政府规章:《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5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组建、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 其他行政权力 |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成立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并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 1.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2.处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置。 3.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的监管检查,指导和协调,依法维护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国家机关及相应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政府规章:《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定职权 |
5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东川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建筑方案和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未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依规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需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严格把关,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进行受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3.无特殊原因,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的; 4.擅自延续、撤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58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7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59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7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60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7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6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04号)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1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8年12月28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二)行驶、停放车辆,燃放烟花爆竹;(三)擅自设置广告牌、营业摊点、堆放物料;(四)开垦种植、饲养家畜家禽;(五)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化学物品及残渣;(六)取土、挖沙、采石;(七)偷盗、损坏雕塑、建筑小品等园林设施;(八)其他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6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6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64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告并施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 (二)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三)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 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0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6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告并施行。) 第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 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或者予以没收,并对行为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6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告并施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 (二)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三)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 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6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68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告并施行。) 第十七条 运载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及其他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泼洒。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因泄漏、泼洒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得上路行驶。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69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告并施行。) 第十三条 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 施工场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有效防止尘土、泥浆、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设施。施工场地出口处应当设置防泥设施并对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清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撤离施工现场。 违反第一、三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70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7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安装外挑式防盗窗(栏、笼),现有的外挑式防盗窗(栏、笼)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同一建筑物上的防盗窗(栏、笼)样式和色彩应当统一,并与原建筑物相协调。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构)筑物和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7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按照重置价格赔偿。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7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74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三十二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7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三十二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7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三十二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7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三十二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78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三十二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4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79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三十二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4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80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三十二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42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8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三十二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43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8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 (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第三十二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0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8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84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2.《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第十七条: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 市级统一 赋权 |
8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8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催告通知书;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 市级统一 赋权 |
8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 1.立案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东川区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88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东川区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89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1.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90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1.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9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1.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9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1.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9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1.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94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1.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9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1.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9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1.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9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1.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98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1.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99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1.在查处案件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100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内部审批表》,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或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10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内部审批表》,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或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10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内部审批表》,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或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10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内部审批表》,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或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104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密集场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内部审批表》,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或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10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内部审批表》,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或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级统一 赋权 |
10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诚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殡葬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司法局或东川区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0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款: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第二款: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诚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殡葬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司法局或东川区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08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 ![]() ![]() ![]()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诚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殡葬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司法局或东川区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09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 ![]() | 行政处罚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十七条第四款: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诚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殡葬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司法局或东川区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10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 ![]()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保障待遇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诚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对城乡低保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司法局或东川区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1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诚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对城乡低保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司法局或东川区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1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三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1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5.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14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 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或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1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1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1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二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18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19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站所部门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或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20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章 第八十条(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部门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站所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或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2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 ![]() ![]() ![]() | 行政处罚 | 1.《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1.立案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东川区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2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东川区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2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东川区水务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东川区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24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 1.调查阶段责任:(1)发现违法线索---通过举报、媒体、巡查、执法检查、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2)线索核查---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违法行为制止阶段责任:采用责令停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报告、抄告、向社会通报等综合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3.立案阶段责任:依法依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案件,予以立案; 4.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依规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起草调查报告(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5.案件评审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阶段责任:依法依规对案件进行合议,并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文件,依法履行告知等义务,送达当事人; 7.移送阶段责任: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依规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 8.执行阶段责任:若当事人自行履行,则完成执行责任。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须依法催告,并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依法对符合结案条件的,予以结案,并立卷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2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 ![]() ![]()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2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 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2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28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29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30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 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3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3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 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3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34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 积肥,烧地(田)坡、甘蔗 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 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3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 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3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 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 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 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3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 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38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39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40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41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42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 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43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 通道、标志、宣传碑(牌)、 瞭望台(塔)、隔离带、 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44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63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45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非法开垦草原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区统一赋权 |
146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 ![]() ![]()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区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自选赋权事项 |
147 | 铜都街道办事处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现场咨询和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电话号码:0871-62163206 ;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纪委办公室二楼203室。电话号码:0871-67991317; 3、信函投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公室,邮政编码:654100; 4、投诉网址:http://www.kms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自选赋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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