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公开办函﹝2019﹞6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现公布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公开方面,一年来,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结合部门的工作职责通过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22条,其中:公示公告10条、行政许可2条、不合格产品抽检9条,财政预决算1条。 (二)管理方面,全年没有收到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未公开的情况,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息未公开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更新、时时关注,确保不漏报、错报信息。
(四)监督保障方面,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2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54 | ||
行政强制 | 66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3.其他 | |||||||||
(七)总计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上年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文本中出现表述错误和错别字等问题;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不规范;三是公示内容与公示栏目不够准确。
本年改进情况:一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文本的校稿力度,表述错误和错别字明显下降;二是严格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审核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三是准确把握好公示栏目要求,做到信息公开内容与栏目相符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