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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312-813536 主题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26 08:43
名 称: 昆明市东川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东川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08:43
字号:[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理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我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范》

其他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东川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事故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区人民政府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作业人员和公众安全规范操作、使用特种设备的能力和意识。

1.5应急预案体系

昆明市东川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5.1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是为应对昆明市东川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而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之一。

1.5.2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部门应急处置预案。是根据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部门预案。

1.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4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橙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黄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蓝色):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2.1.1成立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我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科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草原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2.1.2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1.3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时,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我区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设置以下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工作,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

2)抢险救援组:负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次生事故评估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

3)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保障及抢修等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科信局、区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防震减灾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

4)善后工作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

5)新闻宣传工作组: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

6)现场专家组:负责提供现场事故救援及处置的技术支撑,应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或调查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从昆明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管理专家库中选派有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区预防和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2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有关信息,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中的上传下达和沟通协调;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组织全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及时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信息或公告;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作分工

区政府办: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救援处置方案;综合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事故监测、报告、预警、救援等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区工科信局: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电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及信号覆盖等工作,做好电力、通信保障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参与教育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公安局: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外围治安秩序;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依法依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抢救遇险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消除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参与事故调查。

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负责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参与燃气行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范围内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保障,参与交运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林业草原局:参与林草系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城市管理局:参与城市公园、园林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参与医疗行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文化旅游局:参与旅游行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区总工会:协助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和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区民政局:受理、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对经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对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突发事件受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装备调用、人员疏散、后勤保障(包括事发地应急资金保障)、道路引领等工作。

2.2.4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

提供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和工作建议,在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中及时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供科学有效的应急建议,并应邀参与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救援或调查工作。

2.2.5区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范围

3.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1.2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数据库,并监督有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并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帐,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8)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3.2.2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

3.3信息监测与报告

3.3.1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研判,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向各级特种设备监督部门报告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对处于异常状态的区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3.3.2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各级特种设备监督部门为主体,积极发挥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3.3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有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3.4.1接警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隐患信息。

3.4.2处警

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隐患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故分级分别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省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响应和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特种设备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1.2特种设备较大事故(Ⅲ级):事故发生后,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争取支援;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1.3特种设备重大事故(Ⅱ级):事故发生后,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启动区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将事故情况报告市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有关预案,接受上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遣和部署。

4.1.4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Ⅰ级):事故发生后,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启动区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将事故情况报告市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有关预案,接受上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遣和部署。

4.2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现场自救,同时向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有关预案,并立即成立区特种设备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同时报送至市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应急信息系统

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与其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网,满足信息传输需要。

4.3.2信息报送和处理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在30分钟内向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进行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同时向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送。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进展”的要求,初报可以通过电话和书面(图片、视频)形式报告,续报、终报以书面形式报送,涉密信息要按照保密规定报送。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事故处置完毕后应报送终报。

4.4指挥和协调

4.4.1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有关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5现场处置

4.5.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4.5.1.1对事故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5.1.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5.1.3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缓冲区和安全区。

4.5.1.4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工作,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4.5.1.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并组织有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4.5.1.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4.5.2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4.5.2.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作出初始评估,提出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处置方案。

4.5.2.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有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体的应妥善做好标记。

4.5.2.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5.2.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4.5.2.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4.5.6应急处置

4.5.6.1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按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要求开展自救、互救,将次生灾害降至最低限度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6.2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属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属地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7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属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5.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动员有关人员和调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5.9信息发布

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广电局及电信部门按照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10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结束,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2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后果评估及事故调查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事故调查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后果评估级事故调查。

5.4事故责任追究

区纪委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存有涉嫌犯罪活动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通信运营商要按照实际情况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有关业务,并为重要局点提供通信保障。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树立防范意识,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6.3技术保障

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局申请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

6.4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将《东川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监督检查

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7.3奖励与惩罚

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8.1.2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采取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兆帕(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兆帕(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兆瓦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兆瓦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8.1.3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兆帕(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升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毫米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兆帕(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兆帕·升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摄氏度液体的气瓶;氧舱。

8.1.4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兆帕(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毫米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毫米,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兆帕(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8.1.5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8.1.6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吨(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吨·米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小时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8.1.7客运索道: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8.1.8大型游乐设施: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秒,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8.1.9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8.1.10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有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8.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

随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