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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311-803251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3-11-29 14:42 废止日期:
文号: 关键字:
名 称: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川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川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9 14:42
字号:[ ]

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市驻东川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2023 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昆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昆政办〔2023〕39号)要求,结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和东川区实际情况梳理形成《东川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省体育局主管,省体育局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实施;“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 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三、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燃气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区级不承接实施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请各部门认真落实《东川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过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此前昆明市东川区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 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东川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5

(此件公开发布)

东政办发〔2023〕82号附件






东川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一、承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在东川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50项)
序号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备注
1区发展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2000 - 5000 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市级权限委托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区发展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精神,该事项省级权限委托昆明市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精神,该事项省级权限委托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该事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4.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该事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2区教育体育局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区教育体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
3区教育体育局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区教育体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4区教育体育局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区教育体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区教育体育局校车使用许可区人民政府(由区教育体育局会同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承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6区教育体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区教育体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7区教育体育局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区教育体育局、乡镇(街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8区民族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区民族宗教局(部分由区民族宗教局初审后报省民族宗教委审批,部分由区民族宗教局初审后报市民族宗教委审批)《宗教事务条例》
9区民族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区民族宗教局《宗教事务条例》
10区民族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区民族宗教局(部分由区民族宗教局初审后报省民族宗教委审批,部分由区民族宗教局初审后报市民族宗教委审批);区民族宗教局《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

11区民族宗教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区民族宗教局《宗教事务条例》
12区民族宗教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区民族宗教局《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13区公安局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4区公安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15区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16区公安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区公安局《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昆政办〔2018〕132号)第1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下放县级公安机关实施。
17区公安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区公安局《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18区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区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
19区公安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区公安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20区公安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区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21区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区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2区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区公安局(运达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3区公安局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区公安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4区公安局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区公安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5区公安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26区公安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区公安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7区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8区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9区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区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30区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区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31区公安局机动车登记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32区公安局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33区公安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34区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35区公安局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区公安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36区公安局非机动车登记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37区公安局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8区公安局户口迁移审批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9区公安局犬类准养证核发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40区公安局普通护照签发区公安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41区公安局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区公安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42区公安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区公安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3区公安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区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44区公安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区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45区民政局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区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50号),该事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46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区民政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50号),该事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47区民政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区民政局(由区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宗教事务条例》
48区民政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区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49区民政局殡葬设施建设审批区人民政府、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50区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区民政局《地名管理条例》
51区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区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
52区人社局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区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53区人社局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区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其中涉及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54区人社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区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55区人社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区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56区人社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区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57区自然资源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区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58区自然资源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区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59区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区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该事项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省级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在磨憨镇城镇开发边界外,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60区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区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1区自然资源局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区人民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62区自然资源局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区人民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63区自然资源局临时用地审批区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64区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区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65区自然资源局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区人民政府(由区自然资源局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66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区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7区自然资源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区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68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9号)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其中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明确由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的权限外)省级权限下放昆明市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其中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除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由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以及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权限外)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该事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除必须由省级审批以及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审批权限外)。
69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云办发〔2019〕9号)

70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排污许可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71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6号)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9号)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其中涉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核准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排污口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72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9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其中涉及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73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4区住建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区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该事项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国家重点、省重点、省属及省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磨憨镇范围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75区住建局商品房预售许可区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

76区城市管理局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区城市管理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77区城市管理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8区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区城市管理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
79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区城市管理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80区住建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区住建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81区水务局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区水务局《城市供水条例》
82区住建局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区住建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83区水务局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区水务局《城市供水条例》
84区住建局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区住建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85区住建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区人民政府(由区城市管理局承办);区住建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86区住建局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87区城市管理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区城市管理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88区城市管理局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绿化条例》
89区自然资源局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文化旅游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90区自然资源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文化旅游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91区自然资源局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文化旅游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92区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区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93区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区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94区自然资源局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乡镇(街道)《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95区城市管理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96区城市管理局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97区住建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区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98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其中涉及省管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磨憨镇范围内省级具有审批权限的独立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99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其中涉及省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磨憨镇范围内省级具有审批权限的独立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100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磨憨镇范围内省级具有审批权限的独立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101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102区交通运输局涉路施工许可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其中涉及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国道、省道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网上的一级公路除外)等部分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磨憨镇范围内省管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103区交通运输局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区交通运输局(“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市级权限委托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其中涉及公路绿化更新、砍伐行道树审批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磨憨镇范围内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104区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05区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06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07区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区交通运输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08区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区交通运输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09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

110区交通运输局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111区交通运输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省级管理航道的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112区交通运输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113区交通运输局港口经营许可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114区交通运输局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区交通运输局(“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委托区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115区交通运输局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交通运输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委托区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116区交通运输局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117区交通运输局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18区交通运输局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区人民政府(由区交通运输局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19区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许可区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经营范围为全省的农药经营许可(含限制使用农药)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120区农业农村局兽药经营许可区农业农村局《兽药管理条例》
121区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其中涉及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部分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122区农业农村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区农业农村局(部分受理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部分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123区农业农村局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区人民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24区农业农村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其中涉及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125区农业农村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区农业农村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

126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区农业农村局《植物检疫条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其中涉及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跨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127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区农业农村局《植物检疫条例》
128区农业农村局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区农业农村局(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

129区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130区农业农村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31区农业农村局动物诊疗许可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132区农业农村局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区农业农村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33区农业农村局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区农业农村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34区农业农村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35区农业农村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36区农业农村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137区农业农村局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乡镇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8区农业农村局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39区农业农村局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40区农业农村局渔业捕捞许可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141区农业农村局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142区农业农村局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43区水务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区水务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该事项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省级审批、核准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坝高70米以下的大(2)型水库工程,坝高70米及以上的中型水库(含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等部分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144区水务局取水许可区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该事项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许可等部分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以外的地表水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许可等部分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145区水务局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区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省级审批、核准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等部分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省级审批或核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等部分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146区水务局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区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47区水务局河道采砂许可区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

148区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该事项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等部分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该事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149区水务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区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50区水务局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区人民政府(由区水务局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51区水务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区水务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52区水务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区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及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生产建设项目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153区水务局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区水务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54区水务局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区水务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及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155区水务局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区水务局(“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市级权限委托区级大坝主管部门实施);区水务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56区文化旅游局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区文化旅游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57区文化旅游局营业性演出审批区文化旅游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58区文化旅游局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区文化旅游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其中涉及外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159区文化旅游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区文化旅游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60区文化旅游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区文化旅游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61区文化旅游局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区人民政府(由区文化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化旅游局同意);区文化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62区文化旅游局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区文化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63区文化旅游局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区人民政府(由区文化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化旅游局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64区文化旅游局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区文化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65区文化旅游局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区文化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50号),其中涉及借用省级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二、三级和一般文物审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166区文化旅游局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区文化旅游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67区卫生健康局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区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68区卫生健康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区卫生健康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169区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区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70区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区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71区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区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精神,其中涉及三级医院、美容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设置审批等部分省级权限委托昆明市行使。
172区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区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新昆明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云政发〔2009〕12号)精神,其中涉及除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外,将昆明市辖区内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各类疾病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校验等审批管理权委托昆明市行使。
173区卫生健康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区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新昆明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云政发〔2009〕12号)精神,其中涉及除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外,将昆明市辖区内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各类疾病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校验等审批管理权委托昆明市行使。
174区卫生健康局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区卫生健康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75区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区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市级权限委托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76区卫生健康局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卫生健康局初审,市卫生健康委二审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77区卫生健康局医师执业注册区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178区卫生健康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区卫生健康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79区卫生健康局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区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80区卫生健康局护士执业注册区卫生健康局《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81区卫生健康局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区卫生健康局(受理并逐级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182区卫生健康局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区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183区卫生健康局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区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精神,其中涉及三级医院、美容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设置审批等省级权限委托昆明市行使。
184区卫生健康局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区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185区应急管理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186区应急管理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应急管理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委托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区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187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部分市级权限委托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88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分市级权限委托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89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市级权限委托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90区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区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91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92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93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许可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该事项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的生产许可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194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195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许可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96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区市场监管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197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98区市场监管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199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
200区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注册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该事项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201区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区市场监管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3区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区广播电视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4区广播电视局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区广播电视局(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由其受理并逐级上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5区广播电视局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区广播电视局(初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06区广播电视局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区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7区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区广播电视局(受理并逐级上报省广电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208区广播电视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区广播电视局(初审后报省广电局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209区广播电视局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区广播电视局(初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10区工科信局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区工科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11区发展改革局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区发展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12区发展改革局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区发展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13区林业草原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区林业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其中涉及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214区林业草原局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区林业草原局(“林业植物检疫证书”市级权限委托区级林草部门实施);区林业草原局《植物检疫条例》

215区林业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区林业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3号)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精神,其中涉及在所下达的林地定额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以及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和其他林地70公顷以下审批等部分省级权限委托昆明市实施;涉及非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审批)省级权限下放昆明市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其中涉及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非重点林区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公顷(不含)以下的审批等部分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216区林业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区林业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等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217区林业草原局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区林业草原局(“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市级权限委托给区级林草部门实施);区林业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森林条例》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其中涉及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磨憨镇范围内省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218区林业草原局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区林业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19区林业草原局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区林业草原局《风景名胜区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220区林业草原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区林业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221区林业草原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区林业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22区林业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区人民政府(由区林草局承办)《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223区林业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区林业草原局《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224区林业草原局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区人民政府(由区林草局承办);区林业草原局《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225区林业草原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区人民政府(由区林业草原局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26区教育体育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区教育体育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27区教育体育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区教育体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228区教育体育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区教育体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29区教育体育局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区教育体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30区发展改革局(区人防办)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区发展改革局
(区人防办)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31区发展改革局(区人防办)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区发展改革局
(区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32区市场监管局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该事项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审批。
233区市场监管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34区市场监管局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区市场监管局《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235区市场监管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区市场监管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市级权限委托区级药监部门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36区档案局延期移交档案审批区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云南省档案条例》

237区新闻出版
(版权)局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区新闻出版
(版权)局
《出版管理条例》
238区新闻出版
(版权)局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区新闻出版(版权)局(“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市级权限委托给区级新闻出版部门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239区新闻出版
(版权)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区新闻出版
(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240区委统战部(区侨办)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区委统战部(区侨办)(初审后报省侨办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241区委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区委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242区交通运输局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243区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区税务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44区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区气象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45区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区气象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46区气象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区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47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区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48中国人民银行东川支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中国人民银行东川支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49中国人民银行东川支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中国人民银行东川支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50区消防救援大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承接云南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在区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
序号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备注
1区公安局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许可区公安局《云南省禁毒条例》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2区住建局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区住建局《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其中涉及大型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下放昆明市行使。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该事项省级权限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
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其中涉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初步设计审批等部分省级权限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4.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其中涉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等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
3区住建局建筑工程(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区住建局《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4区交通运输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许可区交通运输局《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