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26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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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东川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切实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等相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制定《昆明市东川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下列事项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1、制定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司法行政领域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本行政区域关于司法行政的各类重点专项规划;
3、政府投资的司法行政重大建设项目;
4、需经区委、区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5、其他对司法行政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1、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
2、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3、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4、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5、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昆明市东川区司法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