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农业产业化“五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川区农业产业化“五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五好龙头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结合东川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五好”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五好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信”的原则,区委农办为五好龙头企业认定、管理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对五好龙头企业的认定及日常管理工作,五好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机制,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主体须符合以下“五好”标准:
(一)规范运营好
1.依法成立。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正常经营2年以上。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运营正常。制定了管理章程,并严格落实章程的各项要求;运营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
4.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从事农业经验的管理人员;有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业的财务人员,独立财务核算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二)发展效益好
1.竞争优势明显。所主导产业是区级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或者是“一县一业”“一镇一特”“一村一品”等重点产业;经营规模或效益高于本区域内同行业企业的平均水平;企业有良好的销售渠道,每年销售收入同比上年度销售收入增加10%以上。
2.经营效益突出。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种植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万元以上;养殖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渔业企业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休闲观光或农旅企业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300万元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规模:年产值达到300万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
(三)带农增收好
1.联结机制实。五好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模式,实施“双绑一联合”机制,通过与农户建立订单型、分红型、股权型、参与型等合作方式,把利益分配重点向农户倾斜的利益联结机制;每年通过就近务工、土地流转等辐射带动10名以上三类监测户实现增收。常规长期用工人数达20名或年度累计用工5000人次以上。
2.示范带动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龙头企业运营解决并带动本地区群众务工外,在农业生产技术方面有一定培训指导作用,群众对龙头企业产业发展认同感高,主动参与意识强,带动周边200户以上群众发展产业,具体带动能力分类如下:粮食500亩;蔬菜300亩;果树100亩;中药材100亩;花卉1万盆(株);生猪、羊存栏500头;牛100头;鸡、鸭2万羽;兔、鸽5000头(羽);水产养殖面积100亩。
加工企业解决农民就业效果明显的,对带动农户的农业基地规模可不作要求。
(四)品质品牌好
1.品质有保障。践行绿色农业理念,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建立生产记录制度;摒弃“大肥大药”的传统种养殖模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100%;主要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种植业产品产销率达到80%,养殖业产品产销率达到60%,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环境污染事件。
2.品牌叫得响。在本地区同行业企业中,龙头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能力处于较高水平,组织化程度、联农带农等方面处于前列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产品质量认证,在群众中形成口碑相传,品牌叫得响。
(五)信用信誉好
1.企业领导品德端正。企业法人和实际管理人,道德品行较好,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企业经营理念先进,企业文化积极向上,管理制度健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示范带头,敬业奉献,在当地群众中口碑良好,无较大负面反映。
2.企业经营规范守信。企业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是群众公认的“诚信经营企业”,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3.安全生产平稳有序。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其他人员利益的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或以上者优先创建:
(一)企业建立基地或联结基地产品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三)获得市级以上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
(四)种源农业、育种繁种、承担科研任务等特殊行业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第六条 申报五好龙头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申报企业按规定格式及要求填报表格,并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涉及企业的财务、资产、效益等真实有效的数据(详见附件1)。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五好龙头企业每年申报、认定一次。
(一)企业申报。符合五好龙头企业的,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重点围绕材料真实性、经营实际情况、带动辐射情况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实核,审核通过后的材料由乡镇(街道)统一提交到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局)。
(三)部门联审。区委农办牵头,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税务、市场监管、工科信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推荐的五好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联审,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四)区级认定。区委农办提交拟评定名单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在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政府发文对“五好”龙头企业进行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五好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五好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九条 对五好龙头企业资格实行2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或取消五好龙头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一)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经营、欺诈、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二)企业破产、关闭或不按时报送监测材料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保事故等,已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五好龙头企业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认定为五好龙头企业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颁发东川区农业产业化“五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
(二)经认定的五好龙头企业,纳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储备名单重点培育,积极推荐企业逐级申报为市级、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
(三)优先列入农业产业重点扶持对象,优先安排项目、土地流转、金融贴息及各项补贴政策等支持;优先享受区级产业奖补政策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优先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人才培育,纳入农业重点产业人才培训项目库,获得人才培训支持;
(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六)优先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优先享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第十四条 附件。
(一)东川区农业产业化“五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二)东川区农业产业化“五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流程图
附件1
东川区农业产业化
“五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模板)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日期:
申报企业要按照以下内容及顺序编制目录。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的申请报告;
2.《五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
3.出具上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或财务会计报表;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证明;
5.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上年度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6.从事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食品加工的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7.养殖企业需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8.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评级证书等认证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各页面需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五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样表)
企业概况 | |||||
企业名称 | 主导产业 |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话(手机) | ||||
企业基地规模及带动情况 | |||||
种植基地面积(亩) | 基地养殖量(头、只、张) | ||||
带动农户数(户) | 户均增收(元) | ||||
带动脱贫户(监测户)户数(户) | 脱贫户户均增收(元) | ||||
企业规模及经营指标情况 | |||||
总资产(万元) | 固定资产( 万元) | ||||
企业职工人数(人) | 年销售收入(万元) | ||||
贷款需求(万元) | |||||
企业基本情况 | |||||
一、龙头企业经营情况 (一)规范运营好方面。...... (二)发展效益好方面。...... (三)带动增收好方面。...... (四)品质品牌好方面。...... (五)信用信誉好方面。...... 二、下一步发展计划(规划)...... 三、其它有关情况 龙头企业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如:所获得奖励、表彰等,土地流转、联农带农、开展生态建设、公益建设等,申报“三品一标”等。
(备注:此项不超1000字) | |||||
龙头企业承诺:
我自愿申报东川区五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委农办核审核意见:
中共东川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公章一致。
2.主导产品。指企业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的具体名称,如生猪、鸡蛋、蔬菜、冷鲜肉、果汁、酒精、中成药、方便面、饲料、液态奶、奶粉、种子、对虾、鳗鱼等。
3.带动农户数。根据出具的证明如实填写。
4.总资产。必须与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保持一致。
5.固定资产。必须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保持一致。
6.企业职工人数。指企业正式职工、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的人数之和。
7.年销售收入。必须与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保持一致。指企业总销售收入,是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8.表中各项数据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2
东川区农业产业化“五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流程图
发布通知或公告 区委农办发布评定五好龙头企业的通知或公告。 |
自愿申报 企业准备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材料报送至乡镇(街道)农业部门进行申报。 |
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结合龙头企业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核实,签署审核意见。 |
部门联审 区委农办再次核实申报材料后发函给相关单位进行联审。 |
审定五好区级龙头企业名单 召开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拟定为五好龙头企业名单进行审定。 |
名单公示 拟认定的五好龙头企业的名单在区级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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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认定 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认定五好区级龙头企业。 |
附件1.东川区农业产业化“五好”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