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非煤地下矿山政府领导安全生产 包保制度
东川区非煤地下矿山政府领导安全生产
包保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风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制度>的通知》、《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云南省非煤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东川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实行政府领导包保责任制
现目前东川区非煤地下矿山共35座,其中,生产和基建(含技改) 非煤地下矿山(共12座)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环保、自然和公安的副区长包保。停产、停建非煤地下矿山(共23座)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乡)长、街道办副主任包保(详见东川区非煤地下矿山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表)。涉及矿山生产情况变化以及政府领导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变更。
二、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印发东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东安发〔2021〕8号),结合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开展“双随机”检查等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建立“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落实防范化解非煤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强化落实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包保责任。
各企业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非煤地下矿山“一岗双责”管理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积极开展矿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四、包保内容
(一)政府领导包保内容
1.每半年至少调研一次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工 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督促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 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巡查;
4.督促相关部门强化应急准备,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 置非煤地下矿山突发事件;
5.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非煤地下矿山,提请东川区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二)监管部门包保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 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根据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安全执法,确保上级监管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3.按照东川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非煤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4.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非煤地下矿山突发事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包保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防范化解 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3.负责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非煤地下矿山“一岗双责”管理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融合创建;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 保安全生产;
5.及时启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积极开展 应急救援并消除矿山突发事件。
五、实行公告公示
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公告:每一座非煤地下矿山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 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风险等级分布“四色图”等信息。区人民政府每年第一季度末应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公示辖区内每一座非煤地下矿山名称、所属企业、包保责任人、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东川区非煤地下矿山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