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加强我区融资管理,进一步规范昆明市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的融资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川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川区国资委”)代表东川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三条 合理界定政府及职能部门与公司的职责关系,创新融资工作体制机制。
(一)建立融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审议制度,由东川区国资委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请东川区政府常务会、东川区委常委会审议决策。
(二)建立依法依规融资工作机制。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结合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债务偿还需求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并按照经东川区委、东川区政府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依法依规开展具体融资工作。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具体融资项目均需在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内决策后经分管公司的副区长同意后,按“三重一大”规定,报东川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条 各区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季度融资情况等应按相关程序逐级上报审议、通报:
(一)各区属国有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东川区国资委报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度融资计划。报送的计划应经分管公司副区长同意,再由东川区国资委汇总审核报分管国资的副区长同意后,逐级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年度融资计划包括年度偿债融资计划和投资项目资金融资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融资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融资额度、综合融资成本控制上限、资金用途(项目名称)、还款来源等。
(二)各区属国有企业半年度融资情况于每年7月31日前报东川区国资委汇总后向区政府常务会汇报。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区政府关于“三重一大”决策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融资行为,开展融资工作:
(一)各区属国有企业具体融资项目须向区政府书面请示,并由东川区财政局出具是否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明确意见后,报分管副区长批准。
(二)对区属国有企业市场化融资事项,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各公司年度融资计划额度以内且单个融资项目年综合融资成本率(按照1-5年期基准利率还原)不超过上一年度经考核的区属投融资公司年平均综合融资成本率(按照1-5年期基准利率还原)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自主决策;
2.各公司年度融资计划额度以内且单个融资项目年综合融资成本率(按照1-5年期基准利率还原)超过上一年度经考核的区属投融资公司年平均综合融资成本率(按照1-5年期基准利率还原)的融资事项报东川区国资委审批;
3.各公司年度融资计划额度以外的融资事项报东川区国资委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审批:单笔融资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含)的由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单笔融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由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控制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水平。
(一)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金融、产业等相关政策,积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对每个融资项目都应多方询价确定合作金融机构,重点对不同金融机构提出的综合融资成本、期限、增信措施(抵质押物)等要素进行优劣比较,确定最佳的融资方案。
(二)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对于金融机构提出的需出具的融资要件,应满足“可融性、可贷性”条件,符合现行政策、法规,并由区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同时,主动向区属职能部门沟通咨询,共同对融资要件所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并将意见反馈给金融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向分管公司区领导报告,由分管公司区领导专题会议研究。
(三)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债务还款期限及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科学设计融资方案中的融资期限,确保资金需求与融资期限的有序匹配,实现资金的高效利用;应切实研究制订到期债务的偿还预算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确保到期债务的按时偿还。
(四)合理控制融资成本,原则上年综合融资成本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0%。超过该融资成本的融资事项,应由分管公司区领导召集东川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各行业监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专题研究决定,区属国有企业应就融资成本超限的原因、融资洽谈过程、融资合作方性质等进行说明。具体所控制上浮上限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经济发展形势及企业的融资能力适时调整。
(五)区属国有企业应合法合规使用省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务置换债券资金和政府过渡性债务置换资金,加大对期限短、成本高的债务置换力度。做好与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沟通联系,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申报工作。
第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建设,建立资金使用报告机制。区属国有企业应把资金筹集、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环节作为风险关键点,制定科学有效的控制措施,健全合理规范的资金内控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应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资金拨付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定执行。区属国有企业每月定期对公司资金计划、项目融资额、项目投资额、偿债金额、资金余额等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资金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向区国资委报批的融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1.融资项目请示文件,内容主要包括融资主体、融资合作方、融资模式、融资的金额、期限、综合融资成本、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及计划、增信措施、风险防控;
2.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分管公司区领导批示件,东川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4.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已批准的融资事项,区属国有企业要尽快办理融资手续,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但不足六个月未办理融资手续或资金未到位的,应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自批准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办理融资手续或资金未到位的,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已批准的融资事项,如成本(超过审批上限)、融资合作方发生变化的,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川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