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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52224292-202204-523807 主题分类: 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4-10 10:37
名 称: 昆明市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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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行规范的投资管理体系,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促进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0号)《昆明市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昆政办〔2018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东川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东川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区属国有企业根据转型及发展需要出资在境内外从事的以获取未来收益的市场化投资行为。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在国内外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外增资扩股,对子公司非同比例增资,股权收购等;

(二)资产投资,包括资产收购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保本保收益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并经东川区政府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区国资委按照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根据东川区重点产业规划和发展战略及企业发展规划,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区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区国资委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建立企业投资项目跟踪及后评价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论证和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应服务国家和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战略规划;坚持突出主业,严控不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的投资;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经营规模、负债情况、融资能力、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组织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开展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活动。区属国有企业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按时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投资报告等信息。配合区国资委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重点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三章 投资监管体系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制度;投资信息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半年度及年度投资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督、分析和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负责制定颁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并适时动态调整。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投资;特别监管类项目应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创新投资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加强监管协同、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提高监管效率,防范投资风险。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财务预算相衔接,投资项目均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应严控非主业投资比重,区属国有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10%。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国资委报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报分管公司的副区长同意,再由区国资委汇总审核报分管国资的副区长同意后,逐级报东川区政府常务会、东川区委常委会审定。

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负债水平、资金来源;

(三)投资主业比重结构、投资区域分布(东川区域内和东川区域外)、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板块及领域、投资估算、实施主体、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等)。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年度内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当于每年630日前将调整计划报区国资委审核。

第十五条 区国资委依据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功能定位,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列入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确需追加的投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区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请示;

(二)内部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及风险防控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区国资委重点从项目投资方向及其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对有异议的投资项目,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建立分层决策审批制度。

1.区属国有企业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开展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内非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三重一大程序在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内经董事会决策后实施。

2.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项目,由区国资委履行审批程序:

1)年度投资计划内的特别监管类项目;

2)年度投资计划外单项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东川区域内项目。

3.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项目,需报分管公司副区长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东川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1)年度投资计划外单项投资额100-500万元的东川区域外项目及年度投资计划外单项投资额在500-2000万元(含)的投资项目由东川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2)年度投资计划外单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东川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东川区委常委会审定。

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投资计划的10%。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相应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等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条 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审计、稽查等动态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分析,董事会应定期听取、检查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涉及投资规模、投资方向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进行再决策,并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及时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并及时将研究情况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投资的财务管理,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客观真实的反映相关财务数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和监督评价,促进提高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规定,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715日前将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区国资委。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政府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131日前报送区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执行年度投资计划总体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投资效果分析,包括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等;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落实投资后评价制度,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实施项目后评价应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构建全面评价指标体系,注重分析投资项目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技术进步、市场占有、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区国资委在对企业开展专项审计时,把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执行及效益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考核。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应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根据项目类别做好项目退出的时间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七条 股权类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视情况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或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项目存在的风险进行揭示,并提出合理可行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委督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价,并及时将检查情况、评价结果反馈区属国有企业。相关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检查情况、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的,区国资委按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728号)等规定,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严禁区属国有企业拆分、瞒报、虚报、漏报投资项目及投资额度,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区属国有企业区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区属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内部投资管理奖惩制度,强化对违反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规范投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东川区委、东川区政府安排的由区属国有企业承担的其他投资项目,按照东川区委、东川区政府三重一大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东川区委、东川区政府三重一大规定执行。区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七)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八)资金来源不明或无法落实的投资项目。

(九)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投资项目。

(十)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超60%)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十一)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特别监管类

(一)企业功能定位和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投资预期收益低于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的投资项目。

(三)管理层级超过三级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

(四)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30%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