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委派、推荐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产生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其他班子副职人员。
第三条 薪酬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年度综合考核挂钩;
(二)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奖励与奉献相统一;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推进薪酬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四条 区国资委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薪酬的计算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采取四舍五入法。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企业正职的基本年薪依据区属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企业班子成员副职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正职基本年薪的0.8倍确定。具体确定办法为:
基本年薪=本企业上年度在岗普通职工平均工资(含普通职工年底一次性奖金) ×企业分类确定的倍数。
(一)商业一类企业正职的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规模、年度综合考核、经营管理难度等要素在本企业上年度在岗普通职工平均工资(含普通职工年底一次性奖金)的2倍(含2倍)以内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企业班子成员副职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正职基本年薪的0.8倍确定。
(二)商业二类企业正职的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规模、年度综合考核、经营管理难度等要素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在岗普通职工平均工资(含普通职工年底一次性奖金)的1.5-1.8倍之内确定基本年薪;企业班子成员副职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正职基本年薪的0.8倍确定。
(三)公益类企业正职的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规模、年度综合考核、经营管理难度等要素按照本类企业上年度在岗普通职工平均工资(含普通职工年底一次性奖金)的1.4-1.8倍之内确定基本年薪;企业班子成员副职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正职基本年薪的0.8倍确定。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年度综合考核挂钩的业绩报酬。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对照东川区区属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参考表(详见附件)计算确定。具体确定办法为: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八条 企业绩效年薪与综合考核结果挂钩。年度综合考核按《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综合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于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A级的企业领导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基本年薪的1倍;连续三年为B级以上,奖励金额为基本年薪的0.5倍;一次性奖励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企业部门设置、人员编制及薪酬由董事会研究后报区国资委按照程序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企业新增人员或增加在岗职工工资和发放各种奖励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区国资委按程序审批。企业当年度利润下降或是亏损,企业次年在岗职工工资不得增长。
第三章 审核与兑现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的审批
企业根据企业分类及上年平均工资制定方案上报区国资委,经区国资委审批后以正式文件下发企业执行。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由企业每月按基本年薪的1/12支付。
第十三条 绩效年薪根据区国资委考核确认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兑现。
第十四条 绩效年薪兑现的程序为:
(一)区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二)区国资委下发企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薪酬兑现通知;
(三)企业向区国资委提出年度薪酬兑现方案;
(四)区国资委对年度薪酬兑现方案进行审核;
(五)区国资委批复企业按法定程序兑现。
第十五条 企业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区国资委签订年度综合考核责任书;
(二)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除按本办法取得的薪酬外,未经区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不得从所任职(兼职)的国资营运机构及下属企业获得任何其他薪酬或变相薪酬的收入。
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给予的奖励,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兼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可就高选择在企业领取绩效工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其他报酬上缴本任职企业,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个人不得直接领取使用。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分别在当年和次年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基本年薪计算,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和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委定期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领导人员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借实行企业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超提、超发工资的,除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外,视情况扣减企业的绩效年薪。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的绩效年薪。
(四)对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事件、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减企业的全部绩效年薪。
第二十三条 支付给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企业应做好明细记录,并接受区国资委和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由区国资委向区政府实行一企一报,单独报批。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下属公司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公司董事会可参照本办法形成决议,报区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东政发〔2016〕78号文件中制定的《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东川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参考表
附件2-1 东川区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参考表 | |||||||||||
企业功能性质 | 关联指标 | 单位 |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 ||||||||
1.5 | 1.4 | 1.2 | 1 | 0.8 | 0.6 | 0.4 | 0.2 | 0.1 | |||
商业一类 | 净资产(J,60%) | 万元 | 3000<J | 2500<J≤3000 | 2000<J≤2500 | 500<J≤2000 | 400<J≤500 | 300<J≤400 | 200<J≤300 | 100<J≤200 | J≤100 |
利润总额(L,40%) | 万元 | 150<L | 100<L≤150 | 50<L≤100 | 30<L≤50 | 20<L≤30 | 10<L≤20 | 5<L≤10 | 3<L≤5 | 0<L≤3 | |
商业二类 | 资产总额(Z,20%) | 亿元 | 20<Z | 17<Z≤20 | 15<Z≤17 | 10<Z≤15 | 5<Z≤10 | 1<Z≤5 | 0.5<Z≤1 | 0.1<Z≤0.5 | Z≤0.1 |
投资额(T,30%) | 亿元 | 4<T | 3<T≤4 | 2<T≤3 | 1<T≤2 | 0.5<T≤1 | 0.4<T≤0.5 | 0.3<T≤0.4 | 0.2<T≤0.3 | T≤0.2 | |
融资额、担保额(R,50%) | 亿元 | 8<R | 6<R≤8 | 4<R≤6 | 2<R≤4 | 1<R≤2 | 0.5<R≤1 | 0.3<R≤0.5 | 0.1<R≤0.3 | R≤0.1 | |
公益类 | 从业人员(C,20%) | 万元 | 150<C | 120<C≤150 | 100<C≤120 | 80<C≤100 | 60<C≤80 | 40<C≤60 | 30<C≤40 | 20<C≤30 | C≤20 |
营业收入(Y,30%) | 万元 | 500<Y | 450<Y≤500 | 400<Y≤450 | 350<Y≤400 | 300<Y≤350 | 250<Y≤300 | 200<Y≤250 | 150<Y≤200 | Y≤150 | |
净资产(Z,50%) | 万元 | 600<Z | 550<Z≤600 | 500<Z≤550 | 450<Z≤500 | 400<Z≤450 | 300<Z≤400 | 200<Z≤300 | 150<Z≤200 | Z≤150 | |
说明: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计算公式=∑各类企业关联指标对应系数*权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