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党的建设和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根据《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昆明市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川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规定所称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一)企业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二)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外部监事、职工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
(三)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经理等,下同)、副总经理(副经理等)、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依规选用、依法管理原则;
(四)双向交流、能进能出原则;
(五)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党总支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支部、董事会、经理层应当明确职责边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区属国有企业党总支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数:
(一)党总支班子成员为三至五人,设党总支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
(二)董事会成员一般为三至五人(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设置),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二至四人;
(三)经理层成员一般为一至三人,设总经理一人;
(四)监事会成员一般为三至五人。
区属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九人,具体职数根据企业规模、功能定位、行业性质等确定。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党总支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总经理一般担任党总支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总支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应当专责抓党建工作,同时提名为工会主席人选。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党支部班子成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党支部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三年。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站稳政治立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努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区属国有企业建功立业;
(三)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能力、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工作业绩较为突出;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任职资格:
(一)熟悉业务,有经营管理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做出科学决策,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从区属国有企业选拔担任区属国有企业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选拔担任区属国有企业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担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原则上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财务会计等相应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三年。
同时,还应当具备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十条 工作特殊需要的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公开招聘的人才,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外部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对经理层成员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工作方案;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或者背景调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依规任职。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的提出和人选考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区国资委根据考察结果,提请区财政局党组会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名单,报请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区国资委报请区政府审查、通过。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须报请区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区国资委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
第十八条 实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领导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书面承诺。除健康原因外,任职三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三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
(一)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
(二)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六年的;
(三)纪委书记、财务总监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
(四)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五年的;
(五)其他应当交流的情形。
副职领导人员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
纪委书记、财务总监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其任职岗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特殊需要的高端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完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第二十二条 完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区委组织部对区属国有企业 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参照全区正科级干部进行管理。区国资委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与激励规定。
纪委书记、财务总监的履职专项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六章 交流使用
第二十五条 应当加大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流。
第七章 退 出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完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满60周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女同志,如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退休。因工作需要,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的,退休年龄界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聘期)届满未连任(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非因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连续)的,应当免职(解聘)。
第三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
(二)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及省委、市委、区委、区政府实施办法的;
(七)品行不端的;
(八)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九)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以下,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调整岗位免职退出的,薪酬待遇按照公司所安排的工作岗位领取相应薪酬。
第三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去公职情形的。
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三条 严格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的兼职(任职)管理,按照《昆明市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继续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政发〔2016〕78号文件中制定的《东川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