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东川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本部门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编制《东川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如何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东川区司法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主动公开工作,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00-11:3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1-62121819;
联系地址:东川区白云街6号302室;
邮政编码:6541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有关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征求区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3.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区委、区政府涉法事务工作。
5.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
6.社区矫正工作。
7.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
8.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二)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mdc.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同时还可通过东川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昆明市东川区东起路2号;联系电话:0871-62131176;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东川区图书馆(地址:东川区驼峰路中段);联系电话0871-62121654;开放时间:周一至周四: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东川区档案馆(地址:东川区市府街6号;联系电话:0871-62122753);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本机关根据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昆明市东川区司法局,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地址:昆明市东川区司法局办公室(东川区白云街6号);办公时间:8:00-11:3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62121819。
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通信地址:昆明市东川区司法局办公室(收)(东川区白云街6号),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6541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dcq),在线提交申请。
4.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电子邮箱:Dcsfj6162@163.com。
5.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传真号码:62121819。
(二)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